文| 张彦宗
近日,荔枝新闻报道,老张为促成儿子小张与小丽的婚事,在媒人告知下,向小丽转账 18.8 万元用于开办乐器培训机构,老张与媒人认定该笔款项为彩礼。后两人恋情终止,老张要求小丽返还钱款,遭到拒绝。
小丽辩称,该笔钱是合伙创业资金,并非彩礼,且从未明确同意以结婚为前提接受转账。泰兴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仅与媒人沟通彩礼事宜,小丽自始至终未确认该款项为彩礼,最终驳回老张要求返还 18.8 万元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引发很大争议。很多网友认为,若非媒人牵线的这层恋爱关系,老张不会平白无故拿出这笔钱。说是合伙创业,可哪有凑个18万8这个数字的。这笔钱明显是带着婚约给出的,现在小丽翻脸不承认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跟赖钱不还没什么区别,法院不应该支持这种不地道的行径。
但法院这边,是看证据断案。在法律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且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媒人获得了小丽的授权,其说法能够代表小丽的意愿。再加上小丽明确提过,“先搞琴行,两年后再谈感情”,从未承认这笔钱与婚约挂钩,老张本人也参与了选址、采购等筹备工作,法院更认可这笔钱的“合伙投资”性质,并不突兀。
老张吃亏在于,他以为媒人代表了小丽——既然儿子在跟她交往,老张这样以为,合乎世俗观念。他怎么都没有想到,若没有取得女方的明确授权,媒人完全可以被当作关系和财务往来的“防火墙”,收钱的时候不说明,被要求还钱时又是另一套说辞。他算是花钱买了一个很大的教训。

从道义上讲,小丽是明显理亏的。她口口声声说是“合伙创业”,但她和小张相识不久,老张就转了这笔钱,既没有让她打借条,也没有约定各自占股分成,协商资金使用或退出机制,要说她不知道老张的真实意思,恐怕是自欺欺人。既然已经不跟小张谈恋爱了,没有可能结婚,力求钱财两清才是做人的道理。可现在既不还钱,又不承认它是处对象的约定,就很难摆脱“贪财”的形象。
这事棘手就棘手在,老张被当冤大头,并非因为他的天真或大意,而是因为他的体面。在媒妁之言撮合的亲密关系中,很多话本来都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有很多用“理应如此”代替事实认定的时候。维持这种场景的稳定,最需要当事人的默契,也就是参与者都能“读空气”。
尤其像彩礼这种敏感话题,特别需要媒人来转达和斡旋。若男方要求媒人出示“书面授权”来证明其代理资格,是极不讨喜且破坏氛围的。在双方信任关系脆弱的初始阶段,若越过媒人,直接和女方敲定,把话说死,也容易被女方解读为多疑计较,不懂人情世故,稍有不慎就婚事告吹。
正因为如此,类似的场景很脆弱,但凡一方改口不予确认,看似融洽的表面就彻底破碎。真金白银面前,当事人扯不清道理,或占了好处的人根本不想摆正道理,这样的剧本并不新鲜。所以网友才寄希望法院厘清民间婚约正常界限,就个案作出更符合常情常理的实质性判断。但法院又受限于证据原则。这局难道无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