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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发生关系男方被控强奸,并不只关乎性同意边界

   日期:2026-05-18 22:44:19     来源:狐度    浏览:0    评论:0    

文丨布丁

新黄河最近报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强奸案——

2025年1月底,在外地工作的王明(化名)回到承德老家过年,与相识4个多月的女网友刘丽(化名)第一次见面。两人在车上发生关系后,刘丽指控王明强奸。2025年12月底,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明犯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明提出上诉后,二审已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未宣判。

不少人拿它和此前备受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作对比,试图探讨性同意边界问题。一审判决书显示,两人在抵达停车场后,在车辆后排聊天、搂抱和亲吻,且发生两次口部亲密行为。王明提出去附近预定的酒店,刘丽未同意。后在刘丽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王明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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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重申了法律底线:性同意是可以随时撤回的,哪怕前一秒还在亲热,后一秒只要对方明确说了“不”,就必须立刻停止,否则就可能构成强奸。法律常识和一些人的认知不一样,这并不奇怪。但本案引发很大的争议,并不只是认知偏差问题。

从判决书看,法院判处王明强奸罪成立的两个重要证据,一是刘丽的口供,二是两人身上的伤痕,而这两方面都存在争议。

首先是女方口供的可信度。

在一审判决书的被害人陈述部分,刘丽前后做了11次笔录——前4次均表示是“在其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明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5次则称和王明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但在最后2次笔录中,她又改口称“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

刘丽为何多次改口?其中一个关键“转折点”是,王明母亲案发后支付了30万元,刘丽签署了刑事谅解书。刘丽在5次声称自愿的陈述中也表示,当时报警是觉得王明没戴避孕套不卫生,但两人见面后感觉还不错,想往情侣方向发展。她还称,王明在发生性关系前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两人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

由此能看出,在“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这一关键性问题上,刘丽的陈述出现多次反转。在旁人眼里,这种反复会削弱该陈述的证明力,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客观证据,来审查哪一次更符合常理和事实。

显然一审法官认为,女方事发后立即报警及其初始陈述,她身上的伤痕,能够支持“明确拒绝+暴力强行”。她不懂法,以为“谅解就等于要说自愿”,以及男方给出30万,能够解释其出尔反尔,所以口供的反复不影响“强奸”的核心认定。

确实,法律上并不要求“完美受害者”,哪怕受害者事后认知混乱、反复无常、易受金钱影响,整个过程中,法官最在意的,仍是证据链是否支持“案发时被强迫”。哪怕受害者的口供存在瑕疵,只要核心的客观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就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可此案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男方身上也有伤。

按王明在法庭上的陈述,两人发生关系后因避孕套问题起了争执,刘丽突然暴怒,两人开始撕扯,自己遭到对方掐脖、打脸、掐下体等伤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挡对方的行为,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

刘丽则陈述,在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请求后,王明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脸两巴掌,还对其进行辱骂,然后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自己身上的淤青、划伤等伤痕,是王明造成的,王明身上的抓伤则是她反抗时用手挠的。

网友的争议点在于,既然双方都有伤,一审法院是怎么判定,这些伤痕究竟是“强奸过程中的暴力胁迫”,还是“事后因琐事引发的互殴”?

VCG211438076840.jpg资料图

在掀起舆论风波的“订婚强奸案”中,法院认定男方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系女方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电梯监控和女方烧窗帘等行为),且在现场床单上鉴定出了男方的精斑和双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外界或许对此案仍有不同看法,但至少在证据链上,相对有说服力。而承德的这起强奸案,无论是女方口供的可信度,还是双方伤痕是否符合“施暴与反抗”的特征,二审法院都需要给出更加细微的解释,才有可能平息争议。

王明被判三缓四,虽说无需实际服刑,但强奸罪带给他和家人的社会压力,以及今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和工作麻烦,影响深远。如果他确实犯了法,这是他理应承担的——考虑到强奸罪的基础刑期是三年起,这个结果已是相当“仁慈”。但若不能排除大众眼中的合理怀疑,不仅无助于普法,可能会加剧两性之间的对立和防备,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能也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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