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公司花费20余万元,从某店购进60瓶茅台酒,经鉴定其中37瓶为假酒。双方就退款及损失赔偿协商无果,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家退还126920元购酒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并赔付三倍赔偿金,共计51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公司庭审时撤回三倍赔偿的诉求,一审法院判决店家退还货款1269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店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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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9月4日,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郭某通过微信与某店经营者赵某协商,该公司在赵某处购买10件精品茅台(60瓶),单价3340元/瓶,总价200400元,赵某将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给郭某。当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赵某提供的账户转账支付共计200400元,赵某通过货拉拉随即将货物送至该公司的酒库。
该公司收货后转售给北京客户。2023年9月7日,公司客户对该批酒质量提出质疑,郭某遂与赵某联系处理退款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9月25日,郭某向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某派出所报案,警方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侦查,经鉴定9件酒中有37瓶是假酒,另有1瓶因已经开封未进行鉴定。
2025年8月21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所侦办的观山湖区郭某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我所依法侦查,排除赵某的作案嫌疑,我所已于2025年1月22日对赵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某店交付的茅台酒中有37瓶已经鉴定为假酒,某店构成根本违约,且有1瓶因已开封未进行鉴定,双方已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包括开封的1瓶在内的38瓶假酒进行确认,某公司主张某店退还相应货款126920元(3340×38=126920),依法予以支持。
某公司已当庭变更诉请撤销三倍赔偿380760元的诉请,对其撤销该项诉请从其自愿,依法予以允许。某店交付的茅台酒中有假酒,某店构成违约,且在某公司提出退款后某店至今未退还某公司款项,客观上确实会给某公司造成一定资金占用损失,故对某公司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店返还某公司货款1269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判决后,某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