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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恶犬将女童拖回窑洞咬死!狗主人被判三缓四,赔25万元

   日期:2026-05-20 15:36: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0    评论:0    

5月20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毛某义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毛某义饲养的捷克狼犬挣脱铁链咬死女童张某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初,被告人毛某义的亲戚王某某送给毛某义一只捷克狼犬,毛某义将其饲养于汝州市家院墙外的开放式窑洞中,并用铁链将狗固定在窑洞墙壁上,该窑洞与外界无任何隔离措施。

饲养期间,这只狗多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但毛某义每次将狗带回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狗再次跑出窑洞。2025年12月初,毛某义外出跑大车拉货期间,将狗交给其母亲李某某(女,时年84岁)负责喂食。

2025年12月4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岁)从毛某义家门口经过时,恰逢这只狗又一次脱离铁链控制,还将张某某咬伤拖回窑洞。当日11时许,李某某看到狗拖回一女童,女童脸部已血肉模糊,便找来一块布盖在女童身上后就回家了。

张某某爷爷发现孩子不见后一直寻找未果,于当日14时10分报警后,在毛某义家北侧水泥地西北角发现张某某时,张某某已无生命特征。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动物撕咬造成面部、颈部软组织及部分器官缺损引起的外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义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现已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毛某义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遭恶犬咬伤后,谁来担责?担哪些责?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佳峻曾向南都记者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犬主或者管理者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和义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所管理的犬只会对他人发生伤害的,导致他人被咬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或者造成死亡结果的,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他解释,如果案发当地还有关于犬只饲养的城市管理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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