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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将2岁女童拖回窑洞咬死!狗主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四

   日期:2026-05-20 18:08:42     来源:观察者网    浏览:0    评论:0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被告人毛某义饲养的捷克狼犬挣脱铁链咬死女童张某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毛某义,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毛某义还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06年3月2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2025年12月10日,毛某义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初,被告人毛某义的小舅子王某某送给毛某义一只捷克狼犬,毛某义将该捷克狼犬饲养于开放式窑洞中。毛某义用铁链将狗固定在窑洞墙壁上,该窑洞与外界无任何隔离措施。饲养期间,该狗多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但毛某义每次将狗带回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狗再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

2025年12月初,毛某义外出跑大车拉货期间,将狗交给其母亲李某某(女,时年84岁)负责喂食。

2025年12月4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岁)从毛某义家门口经过时,恰逢该狗又一次脱离铁链控制,将张某某咬伤拖回窑洞。

当日11时许,李某某回家时看到狗拖回一女童,发现女童脸部已血肉模糊,找来一块布盖在女童身上后回家。张某某爷爷发现孩子不见后一直寻找未果,于当日14时10分报警后在毛某义家北侧水泥地西北角发现张某某时,张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动物撕咬造成面部、颈部软组织及部分器官缺损引起的外伤性休克死亡。

汝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勘验发现该捷克狼犬呕吐物中含有肌肉组织,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呕吐物中的肌肉组织检出的DNA,与张某某的血样在D5S818等23个基因座上基因型相同。

案发时,该捷克狼犬站立时高度为58cm,体长82cm,体重24.5公斤,系成年狗,且该捷克狼犬被多地列为禁养的烈性犬。案发后,为避免该捷克狼犬再次伤害他人,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对该狗作了无公害处理。

依据各项证据,认定毛某义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义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现已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毛某义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毛某义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理。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鉴于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建议对毛某义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义已经预见其饲养的大型犬有挣脱锁链并致他人伤亡后果的可能,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被其所养犬只咬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毛某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判决书显示,经查,毛某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考虑到本案系过失犯罪,本院认为对毛某义判处缓刑可给其一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故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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