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有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一个不错的选题。2024年7月23日,27岁男子潘某甲开车搭载4名未成年女孩,到惠州市龙门县某电站水库野泳。根据判决书内容,潘某甲“在水中嬉戏时做出危险动作”,两名女孩伍某乙、伍某丙被他“逼入深水区”,后来不幸淹死。
该案经过龙门县一审后,媒体近日报道,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24日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内容是,潘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伍某乙、伍某丙两位父亲伍某甲9.2万余元。后者提出的270万赔偿,遭法院驳回,因为刑附民只赔物质损失,不赔精神损害。

这个判决经媒体公开后,有很多网友认为量刑太轻,没有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原则。从该案法官的角度看,潘某甲有救人等从宽发落的情节,从重量刑被这些从宽因素抵消,判4年是居中选择。
但对这个判决感觉不公平的人认为,潘某甲明知道4个女孩不会游泳,还开车带她们去水电站野泳,当女孩在水里时,他竟然故意做出危险动作,把人逼向深水区,这不是判决书中“嬉戏”一词能解释的。甚至,有网友阴谋论了一下,认为潘某甲有着不可告人的动机,动机问题成为网友质疑判决的依据之一。
不只是定的罪名,从法院判决书的行文看——用了熟人间的“嬉戏”一词——也排除了潘某甲故意杀人的动机。从案件被公开以后的争论看,很多网友与法官看待这个案子的起点完全不同,前者把潘某甲当成是心机深沉的加害者,后者则确认潘某甲与4名女孩的致命野泳有因果关系,但主观动机上,没有杀人图谋。
即便潘某甲没有杀人图谋,在旁人看来,用“嬉戏”这个词来描述4名女孩与潘某甲的野泳,也让人有点膈应。4名女孩和潘某甲并非亲戚关系,认识后相互添加微信,时常微信聊天,相约外出游玩。她们被车载到陌生水域,因为未成年不谙世事,可能被潘某甲哄骗下水。死亡降临前,潘某甲与4名女孩的关系极不平等,但判决书认定潘某甲只占七成责任。
潘某甲结识这4名女孩,是出于怎样的动机?他带她们出去玩,有没征求监护人的同意?他的轻率行为导致两人遇险遇害,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这些似乎未被法官量刑充分考虑。有些网友认为,本案量刑时遗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尽管言语偏激,也说明大众的朴素认知和判决出现割裂。前者希望重罚潘某甲来保护未成年人,以震慑所有潜在的、不怀好意的成人,而法院似乎只惩罚了他的“不小心”。
潘某甲的行为,间接害死了两个女孩,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本来就是3—7年,假设一下,如果法院顶格判他7年,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等从重情节,不因他的自首等在刑期上打折扣,或许判决就不会引起这么多的批评。
资料图
理论上讲,那个被中院驳回270万赔偿的伍某甲,还有机会申请再审。判决书说他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三成责任。一些网友也鄙视他,说他不想着为女儿讨公道,尽想着用女儿的死拿赔偿。但对这位单身父亲来说,即便他存在监护上的疏失,2个女儿的死只抵得上4年牢,只获得9万多的赔偿,这个结果也太沉重了。
当然,法律有法律上的壁垒,不管受害者家属怎么打官司,这一壁垒都很难突破。之所以将“刑附民”的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物质损失”,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大部分施害者赔偿能力有限,如果判赔几百万却无法执行,就会出现“空判”的尴尬,有损司法权威。可如果施害者有赔偿能力呢?或者像有网友说的,施害者愿意巨额赔偿,但前提是家属出具谅解书帮他换取轻判,这样岂不是变相纵容了“花钱买刑”?
现在的判决符合法条的逻辑,却很难抵达网友心中的正义,真的没有问题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