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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广东出台新举措

   日期:2026-05-26 18:18:12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浏览:0    评论:0    

南都讯 记者卢婉珊5月26日,为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及时兑现落实、高效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高效利用实地留用地、有序推进非实地留用安置及加强服务和监管四大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在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方面,提出各地要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方式。其中,明确在《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效书面方式约定安置方式但尚未兑现的留用地(以下称历史留用地)优先按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兑现。《意见》施行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新增留用地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的方式安置。

在高效利用实地留用地方面,《意见》提出要优化留用地兑现程序、规范留用地流转和开发运营及加强留用地供后监管。其中,提出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应当通过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注册成立的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留用地的,建成的物业可自主招商运营,也可交由政府统筹招商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合作主体。鼓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开发零星、分散的留用地,通过土地腾挪置换和整合优化,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和统一经营管理。

同时,《意见》提出有序推进非实地留用安置,要求制定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规范非实地留用安置程序及加大非实地留用安置统筹力度。其中,明确采取一种或多种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留用地折算货币款、置换物业建设及筹集成本、作价出资(入股)成本、不动产登记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可以纳入主体项目征地成本,由征地主体承担;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上述费用纳入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按规定足额预存和支付;折算货币款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一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此外,《意见》提出要强化留用地监督管理。其中,违反规定比例安排留用地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擅自将留用地安置所得的土地、货币、物业、股权等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给本村成员,或擅自进行留用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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