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半糖可乐
2025年4月10日,青海省海北州某派出所原所长龙某林的姐姐龙某,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喊冤时,收到多条侮辱性私信,其中不乏“慰安妇”等词语,并扬言“收拾”其在押弟弟龙某林。
经警方调查,骂人的是刚察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宋某祺。2025年8月26日,龙某将宋某祺告上法庭,海晏县法院一审认为,宋某祺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了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的核心逻辑是,宋某祺只是在私信里辱骂了龙某,哪怕言语侮辱性极强,但并没传播出去;没人看到,就意味着龙某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不符合名誉权侵权里“社会评价降低”这一法定构成标准,由此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
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份判决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它对名誉权的理解过于狭隘。法律学者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的是“名誉”,其核心确实是社会评价,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有“人格尊严”。宋某祺恶毒辱骂龙某,哪怕没有第三人知道,也直接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感(内在名誉)”。
有意思的是,一审判决书前面认定,宋某祺作为办案人员,以辱骂方式回应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但在释法、说理和最后的判决书中,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这不禁让人质疑,涉事法院到底是犯了“机械司法”的错误,在审判中机械、僵硬地适用法律条文,还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拉偏架?
除了驳回了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还认定龙某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批评办案机关,对双方矛盾的激化同样存在“明显过错”。这也让人看不懂。
从当地通报来看,龙某的弟弟龙某林原来是刚察县公安局热水派出所的所长,因为收受礼品、礼金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时因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后,龙某一直在社交平台替弟弟喊冤。

不管龙某林犯了什么罪,龙某作为被关押者的家属,在网络上发帖维权,是她的正当权利。如果她因为弟弟的事造谣带节奏、妨碍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当然可以追究。
但一码归一码。若仅仅因为她“喊冤”的行为激化了与宋某祺的矛盾,就认定她也有过错,那法院就混淆了两种行为的性质,把不对等的权力冲突降格为普通的口角纠纷。
作为正在办案的公职人员,宋某祺冒用专案组副组长的名义,除了侮辱谩骂龙某,还威胁她“你弟弟还在我手里”——这根本就不是宋某祺和龙某的私人纠纷,而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碾压。法院用互有过错来平衡双方责任,各打五十大板,有为滥用职权者开脱之嫌。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个案正义,更是公众对法律惩恶扬善基本功能的信任。
直到现在,宋某祺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单位也只是对他“批评教育”。他道不道歉或许并不重要,真正令人不安的是,这样的处理方式似乎释放一个危险的信号:公职人员肆意羞辱和威胁民众,所需付出的最大代价,也不过是被“批评教育”。如果是这样,普通人面对任性的权力时,还能不能期待公正处理,保有基本的尊严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