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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公司东西下班途中被车撞认定工伤,公司怒告人社局: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日期:2026-05-29 20:38:20     来源:联动企业实验室    浏览:0    评论:0    

案情介绍

方某为丰瑞公司操作工。20231030日下午18时左右,车间生产任务已完成,车间负责人口头通知方某及其同事下班。

1832分左右,方某偷窃了公司一袋南瓜装上自己的电瓶车驶离公司。

1844分许, 方某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伤,交警 认定方某无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派出所报警称南瓜被盗走,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459日,人社局根据方某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方某盗窃南瓜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 方某带(盗窃)南瓜驶离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常上下班的情形?

一审判决:方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本案中,派出所并未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刑事立案,认定方某构成故意犯罪,而是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方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方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并非由于其带(盗窃)南瓜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到伤害, 故其带(盗窃)南瓜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由监控视频可知,方某与同事系在同时间段下班,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为盗取南瓜,明显拖延下班的情形。且受伤地点与方某以往回家路线一致。

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方某的带(盗窃)南瓜驶离公司行为主要目的是去转移赃物销赃; 同时结合生活经验及南瓜的实际价值,可以认定,方某此时带(盗窃)南瓜驶离公司的主要目的为下班回家。

方某此时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驶离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方某将赃物带离现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进行阶段,不是正常的上下班,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上诉称:方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公安机关认定,其将南瓜带回家中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将赃物带离现场 (转移赃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进行阶段, 不是正常的上下班。

其在违法行为进行过程中遭遇车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另, 方某的盗窃行为无论性质恶性大小,如被认定为工伤,均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社局辩称:虽然方某下班时将盗取的南瓜用电动车载带回家,该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持续性,但 载带盗取的南瓜只是方某下班骑车回家的一种附带行为,并未改变方某下班骑车回家首要目的。

另,该违法行为也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性。

二审判决:方某下班途中虽携带所盗南瓜,但并未改变其系下班返回住所地的目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的。

具体到本案, 方某下班途中虽携带所盗南瓜,但该行为并未改变其系下班返回住所地的目的,亦未有证据反映其携带南瓜系为了销赃以及该行为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等。

因此,人社局认为方某系在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公司认为方某将南瓜带回家的行为系盗窃违法行为的进行过程,不是正常的上下班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本案中,虽然方某盗窃南瓜的事实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认定,但鉴于被盗南瓜市场价值较低,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48

案号:(2025)皖10行终7

实务要点

1. “上下班途中”的核心在于目的性

认定“上下班途中”应从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员工下班途中附带其他行为(如本案中携带盗窃的低价值物品),若未改变其下班返回住所地的首要目的,且该附带行为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 “违反治安管理”不等于“故意犯罪”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限定为“故意犯罪”。对于员工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如情节特别轻微的盗窃),未被刑事立案认定为故意犯罪的,不能扩大解释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3.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若主张员工下班路线系为“转移赃物销赃”等非上下班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且员工路线、时间符合常理,法院将依法支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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