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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被嫁人逃离后生子被判重婚,让她坐牢太残忍

   日期:2026-06-05 11:44:44     来源:狐度    浏览:1    评论:0    

文|半糖可乐

2008年4月,贵州女子苟某菊时年16岁,正在读初二的她,被父亲和舅舅以“喝喜酒”为由,骗至湖南,被迫嫁给大18岁的黄某来。苟某菊说,因为经常被黄某来打骂,11年后她离家出走,与另一男子向某泽生育子女。2024年,黄某来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苟某菊、向某泽重婚罪。

2026年3月,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苟某菊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并非自愿嫁给黄某来,她只是婚内出轨,不构成重婚罪。6月3日二审开庭,检方建议缓刑。黄某来坚持35万赔偿,苟某菊方接受8万元调解,未当庭宣判。

VCG211409700039.jpg资料图。图文无关。

很多网友非常同情苟某菊的遭遇。她16岁还在读书的时候,就被亲爹和舅舅骗到外省,嫁给一个比自己大18岁的陌生男人;此后的11年里,她说多次遭受家暴,即便报警也总被调解了事。92年出生的她,如今不过34岁,过去的这18年,先被亲人背叛,再被困在一段无爱的婚姻中消磨人生——当她被侮辱被伤害的时候,无人救济帮扶,在她逃离、重新掌握自己的命运时却被刑罚加身,实在让人意难平。

从法律层面看,一审判决认定重婚罪并非没有依据。2012年,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苟某菊与黄某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她已经年满20岁,从法律上来说,这段婚姻是有效的。她在婚姻存续期,与向某泽恋爱同居、生儿育女,隐瞒自己已婚,向家人也认可她儿媳的身份,这在司法实践中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特征。

若只看这些,认定她重婚没有问题。然而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是,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考虑苟某菊作为受害者的悲惨背景。

16岁的苟某菊被父亲骗到湖南,先是和邻村男子孙某雨议亲,参加了一场自己甚至都不知情的婚礼,后来又在孙某雨、黄某来和家人的“协议”下,嫁给了黄某来,她的父亲和舅舅为此都拿到了一笔钱。她父亲也承认女儿不知情,还说“我养她这么大,拿1.2万元回来,没什么要道歉的。”这和拐卖妇女有何区别?

苟某菊说,黄某来威胁她“不要想偷跑”,因为害怕,她留在黄家。2009年生下儿子时,可能还没满18岁。她曾向双峰县公安局控诉黄某来涉嫌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双峰县公安局却不予立案,理由一是没有证据,二是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

VCG211461774626.jpg资料图。图文无关。

立案的客观障碍确实存在,但苟某菊遭受的伤害怎么算呢?法律要求证明违背意志,才能认定拐卖或强奸,但一个在陌生农村被严密看管、连方言都听不懂的未成年少女,有能力留存证据吗?

在旁人看来,面对一个陌生的大龄男子,她当时的恐惧、无助和被迫的顺从,她后来的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办理结婚登记,更多是环境逼迫下的生存策略,而不是对当年买卖婚姻的认可。现在回过头去要苟某菊证明,当初那一刻“她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难道只有当年那个16岁的少女,拼死反抗、多次逃脱并报警,才能算是受害者?

在这起案件中,真正的“恶”,是当年将她强行嫁出的亲人、可能长期家暴她的丈夫,以及那些对基层买卖婚姻视而不见的失职人员。制度没有为她提供救济,还让她为自救付出刑罚的代价,这公平吗?

所以,二审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需回应对朴素正义的追问:一个被拐卖、被家暴的女性,怎样才能追求自由与新生?苟某菊确有重婚行为,但必须看到,悲剧的起点是她未成年时被家人强迫成婚。她为逃离不幸、寻求正常情感而触犯重婚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远低于一般情形。只有将这些因素都纳入量刑考量,才能真正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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