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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现任亲生 DNA鉴定生父为女子前任 这场抚养费纠纷,一审判了

   日期:2026-06-29 18:40:47     来源:搜狐资讯    浏览:1    评论:0    

2015年7月,时年17岁的女子杨某与当时已52岁且有家庭的张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关系。在二人断绝关系后不久,女子杨某与男子黄某在一起,并在2017年5月生下一子,杨某也一直以为孩子是黄某的。

后因孩子入学需要亲子关系证明,杨某才发现儿子和黄某并非亲生父子,后经亲子鉴定发现,张某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杨某随后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等。

▲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6000元,同时每月月底之前向杨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岁止。

判决书显示,杨某诉称,自己是在2015年7月与张某相识的,双方多次发生关系,但以后张某以家庭为由要求断绝关系。杨某此后与案外人黄某在一起。不久杨某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于2017年5月诞下一子,杨某也误以为孩子是黄某的。后因孩子入学需要亲子关系证明,才发现黄某与孩子并非亲生父子。随后杨某取得张某的身体毛并进行亲子鉴定,检验意见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张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杨某称,此后自己积极与张某取得联系,但张某均不予认可,无视孩子系其亲生子的事实,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杨某要求张某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而张某辩称,因为此前的事情已过去了十年,只记得和杨某发生过二三次关系,其它的均不记得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抚养权纠纷。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报告结果,能够确定被告张某系孩子的生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在出生后一直随原告杨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由杨某直接抚养更为妥当。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孩子系张某亲生儿子,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对孩子亦有负担抚养费之义务,但孩子出生之后,张某从未履行,张某应当履行从孩子出生之后至其年满18周岁时之抚养费,结合张某经济状况和年龄,法院酌定张某应支付400元/月的抚养费,孩子系2017年5月出生,截至当时已满90个月。因此,张某应当一次性支付给杨某孩子的抚养费36000元,并应继续按400元/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6000元,同时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岁止。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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