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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保“第六险”来了

   日期:2026-07-10 20:05:16     来源:大河财立方    浏览:0    评论:0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根据方案,河南将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026年,各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本级就业人员按属地参加郑州市长期护理保险。2027年,洛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南阳、商丘、济源等8个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其他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封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2028年年底前调整完善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河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做好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制度政策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为独立险种,建立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共同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账户,资金统筹使用。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设置。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级统筹起步。市级统筹地区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全省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逐步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

(四)实施步骤。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各统筹地区启动实施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本级就业人员按属地参加郑州市长期护理保险。2027年,洛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南阳、商丘、济源等8个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其他统筹地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封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2028年年底前调整完善政策,实现平稳过渡。

(五)筹资机制。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保费由个人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纳。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保费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发放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3.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按年度筹集。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政府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费率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费率为0.3%左右,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的50%。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享受未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六)待遇保障。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1.保障对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支付范围。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各地不得随意调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基金不予支付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3.服务提供方式。支持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根据服务提供方式实行差异化支付。鼓励使用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待遇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各地可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等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类设定,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5.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要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6.政策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用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操作指南和管理办法。推动评估结果全省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暂不具备独立定点条件的,可依托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和按照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二)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支付方式,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三)基金管理和监管。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单独开设支出户、单独建账、单独计息、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中长期精算分析。基金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完善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基金使用情况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四)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可按照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4%从基金中支付。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失能等级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适时完善异地评估和异地享受待遇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

(五)相关配套支撑。强化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研究解决问题,抓好本行动方案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各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和省明确的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省税务局负责保费征收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省残联负责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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