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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一村民当街杀害村支书!原因是怀疑村支书在征地补偿款上推诿、刁难,上前制止的快递人员也被刺伤;二审法院:维持黄某欢死刑判决

   日期:2026-07-12 14:07:00     来源:鲁网    浏览:0    评论:0    

2024年7月,广东揭阳市普宁市马栅村发生一起血案,村民黄某欢将时任村支书黄某其杀害,并捅伤一名快递小哥。一审时,黄某欢被判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此案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2026年7月10日,记者从黄某欢家属处获悉,当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黄某欢因猜忌而报复村干部,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二审时,黄某欢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黄某欢曾多次信访举报,被害人黄某其存在过错;案发后,黄某欢没有逃离,主动报警,应构成自首。

对此,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黄某欢因不满马栅村征地补偿款收益分配,不断猜忌并报复时任村支书黄某其,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对此案的引发存在过错;黄某欢在其他群众已报警后,拨打报警电话,但其当时已被现场群众控制,客观上不具备逃跑的可能,不属于作案之后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前报道

公开资料显示,马栅村距离普宁市中心约3.4公里,有约1800户人,户籍人口近万。

2024年7月25日,一起当街杀人案震惊了该村的村民。

村干部被当街杀害

案件资料显示,黄某欢系1969年生人,小学文化。黄某其于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任马栅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据黄某欢的妹妹黄喜(化名)介绍,2024年7月24日凌晨,她的87岁父亲因病去世。之后,家人为老人准备后事。7月25日上午,她准备睡觉休息下,哥哥黄某欢去村委开具证明以注销老人户口并办理火化,并询问征地补偿款问题。

上午11时许,黄某欢前往村委会,但黄某其因事外出。13时许,黄某欢去取快递时“偶遇”了黄某其。

根据判决书记载,黄某欢再次询问补偿款问题,黄某其让其找村委会文书。黄某欢认为黄某其在推诿、刁难,遂萌发杀害黄某其的念头。

黄某欢见黄某其进入“菜鸟驿站”内取快递,随从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座位下储物箱中取出一把单刃尖刀,追进“菜鸟驿站”内持尖刀刺插黄某其颈部,黄某其双手护颈躲避,黄某欢继续朝黄某其颈部捅刺,致其摔倒在地。快递站人员许某某上前制止,也被黄某欢刺伤肩部,许某某跑向“菜鸟驿站”门口。黄某欢见黄某其躲往门口,持刀上前刺插黄某其的右肋部及左大腿等部位,被黄某其踢倒在地。许某某返回阻止黄某欢行凶,黄某欢继续冲向黄某其,被许某某及随后赶到的群众控制并被夺下尖刀。

抓捕现场 图片来源网络

黄某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某其符合右季肋区创伤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许某某所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普宁警方曾发布通报

一审被判处死刑

据媒体此前报道,2020年7月至2023年11月,黄某欢曾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马栅村村干部“买卖土地及侵吞征地补偿款”问题。

面对审讯,黄某欢辩称系“一气之下作出犯罪行为”,其与黄某其没有私人矛盾。

2025年2月,黄某欢故意杀人一案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中,黄某欢的辩护人提出,黄某欢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黄某欢脱离控制后仍在原地等候,没有逃离现场。在原地等候的行为属于“现场待捕型自首”。不管黄某欢是否明知他人已报案,他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有条件逃离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到案后,黄某欢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害人黄某其及部分马栅村干部有明显的过错,其过错是案件发生的诱因,应当适当减轻对黄某欢的刑事处罚。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本案是一起恶性程度极高、社会影响极大的杀人案件,黄某欢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极端恶劣,恳请法庭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黄某欢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许某祯的谅解等情节,经查属实,但黄某欢供述2023年底就有杀掉黄某其与其他村干部的想法,2024年2月6日曾准备杀害另一个村干部未果,其主观上存在报复的心理,有杀人的预谋,主观恶性大。客观上,黄某欢在公共场合当众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意坚决,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作案的经过,但庭审时没有丝毫悔罪的表现。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至今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黄某欢不满村干部社保卡征地补偿款等事宜所引发,并非普通的农村邻里纠纷,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事宜是经村委具体讨论决定并公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或者对黄某欢存在报复、刁难等情况,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黄某欢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黄某欢当时不具备逃跑的条件,故不能认定为现场待捕型的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

据此,2025年3月31日,揭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欢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黄某其的家属提出了共计157万余元的索赔,揭阳中院认为该请求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判处黄某欢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69726元。因不服一审判决,黄某欢提出上诉。黄某欢的妹妹黄喜称,一审宣判后,他们曾尝试联系黄某其的家属,愿意赔偿,希望获得谅解,但未能成功。

2025年8月20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揭西县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庭审中,黄某欢是否属于自首、村干部是否有过错等是庭审辩论的重点。8月20日晚9时许,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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