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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带薪脱产读博答辩前猝死,不认定工伤有悖情理

   日期:2026-07-17 09:39:19     来源:狐度    浏览:0    评论:0    

文|柳宇霆

又是一起“拉锯式”的工伤认定纠纷。

据报道,2024年1月初,毕业论文答辩在即,带薪脱产读博的邓渊博突发脑出血,倒在了西安某高校宿舍内,46岁的生命就此消逝。

邓渊博的妻子王晓雯为丈夫申请工伤(工亡),人社局予以拒绝。王晓雯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令人社局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却再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陷入“赢了官司难获结果”的程序僵局,王晓雯深感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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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结果,对邓渊博亲属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相当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高可以得到职工生前的工资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能认定工伤,邓渊博的妻子和两个年幼孩子,将从中获益,生活也更有保障。

当然,认定工伤,光有同情不行,还得看符不符合法规要求。人社局的拒绝理由看,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是不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客观来讲,这些理由,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确有明确规定,并非空穴来风,无端拒人于千里之外。

首先要说明的是,邓渊博与河西学院签订了委培协议读博,根据约定期限,在西安的学习期间,理所应当属于“因工外出”,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之内。

如果邓渊博是在正常读博期间、准备论文答辩时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事”,应该不难。但一个棘手的点是,早在发病前半年多,也就是2023年6月,邓渊博就已从西安某高校结业,并办理退宿手续,个人档案也退回了河西学院。人社局就此认定,邓渊博已经结束了读博,属于私自滞留高校、违规租赁宿舍,也就不符合“因工外出”这一前提。

然而,媒体报道,邓渊博博士延毕后,继续“租住在西安某高校,为毕业做准备。读博期间,河西学院持续给他发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保。”其妻子提到,邓渊博办理结业手续后,仍一头扎进实验室,为拿到博士学位而努力。突发重度脑出血昏迷前,他在宿舍内修改材料,准备几天后的预答辩。这些按理属于完成“读博”任务的必要延续。

如果在他去世前,基本工资和社保都没有停,说明他与河西学院的委培协议并未终止。另外,2023年12月,邓渊博向河西学院提交“正在准备毕业答辩,应该在几个月后毕业回校工作”说明,如果学院没有提出异议,而是予以默认,那也足以印证,邓办理结业后所从事的是“公务活动”,而非“私人活动”,理应视为法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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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邓渊博的抢救时间远超48小时,是否构成拒认工伤的理由,也值得商榷。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是为了避免,一些非突发疾病、非重大伤情等也被纳入工伤的范围,增大工伤保险基金的非必要支出。

具体到邓渊博,他的病情来得急,也很重。如果不是家属极力争取,哪怕变为植物人也要抢救,邓渊博恐怕早已离世。站在人情伦理的一面,鲜有家属能狠心作出不抢救决定,而这也在客观上拖长了抢救时间。

而且,法规也未予以明确,究竟是以临床,还是脑死亡的时间为准。邓渊博的抢救死亡,从临床死亡时间看,已超过了48小时,但司法鉴定所确认脑死亡时间,仍在48小时之内。尽管司法实践中多以临床死亡时间为准,但也不乏认定脑死亡时间的成功案例。

认定工伤须兼顾法理与情理。一个带薪脱产攻读博士6年的中年人,背负着家庭、学业的重任,也承担着单位的重托,在准备毕业答辩的过程中猝然离世,固然是个人及家庭的现实悲剧,但也是单位的莫大损失。

考虑到读博的“现实困难”,以及抢救的“两难境地”,也考虑到“遗孤”家庭的诸多不易,人社部门有必要作出更合理的选择。从长远看,还有必要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调整,细化死亡判定标准,接轨现代医学认知,给劳动者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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