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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发出高温天气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日期:2026-07-17 12:17:00     来源:半岛晨报    浏览:0    评论:0    

大连正值盛夏酷暑季节,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大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高温天气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发布提示。

提示函中主要提示了四点内容,具体为: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及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中暑、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加强对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多措并举切实保障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额的急救药品;应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并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降温设施。积极发挥工会驿站、职工服务中心、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服务阵地服务效用,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服务,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三、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四、落实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在7—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服务阵地功能,为外卖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快递员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图书阅读、法律咨询等服务。以“一函两书”为抓手,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高温天气户外劳动者劳动保护措施。就高温劳动条件、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

提示各平台及合作用工企业,严格落实大连高温作业相关规定,为高温户外接单配送、出行货运从业者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优化派单考核机制,高温时段延长配送时效、合理分流订单,配套做好防暑保障,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健康安全。

提示函请全市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各级工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送清凉”,协同企业改善作业条件,护航全体职工平安清凉度夏。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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