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布丁
租了18年的房,退房时被房东要求“恢复如新”,这合理吗?
来看这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件——2006年6月,租客张先生从房东刘女士手里租下了一套三室房屋,租期一年,保证金11600元。租期届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张先生一直租到2024年7月。张先生退房时,被刘女士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索赔24万余元。
最终,长宁区法院判决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修复费用3万余元、房屋空置损失3万余元,刘女士向张先生返还保证金6600元。
此案引发热议。很多网友拿它和此前的“提灯定损”事件相提并论,认为法院判决是和稀泥,纵容房东欺负租客。但真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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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所要求的恢复原状,包括恢复三房结构、墙体修复刷新、地板换新和灶台换新等。一个重要原因是,张先生在租房期间,将房屋墙体由白色粉刷成黄色,且将三房改造成四房。张先生强调,装修改造经过了刘女士的允许,而地板和灶台损坏等属于自然损耗,不应当由他出钱来修复。
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在返还房屋时理应恢复为原始状态,该部分修复费用应由他承担。
很多网友不解,张先生对房屋的改造是经过了刘女士同意的,法院也认可了这一点,为何还要恢复原状?如果房东可以随意反悔,租客还敢改造房屋吗?
其实,法院这么判,是因为双方最初的合同约定,“租客需依照房屋交接时现状使用,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应先征得房东同意;租赁期满,恢复原状。”后面这四个字,给张先生的改造埋下了隐患。如果当初约定,经过房东同意的改造无需复原,判决就是另一个走向。
张先生改造前,可能没有仔细看合同,更不曾想房东会如此“较真”,这也不奇怪。我租过房也当过房东,我在退房及我的租客在退房时,都是走走过场大致看下房子有无问题,最后都顺利完成了交接。我在其中一个房子里贴满了墙纸,房东也没说什么。而且现实中,租客签的租房合同大都是制式合同,很少有人会认真仔细研读每一项条款。
可一旦走到起诉这一步,法院会按合同约定判案,除非某些条款明显有违公平。这对租客也是个提醒,一定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退租免赔情形,白纸黑字才是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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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房东要求的地板和灶台换新,法院并没有支持,理由是房东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非自然损耗”。这就为人为破坏和自然损耗厘清了边界。
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点,即房东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房屋空置损失费。因双方退租时协商失败,刘女士将房屋空置了将近一年才选择起诉。
法院最后判决张先生赔偿3万余元,并未完全支持刘女士的诉求,理由是《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刘女士在明知张先生不同意赔偿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止损,将房屋先出租出去,不能说空置了一年打官司,就要张先生承担一年的租金损失。最后判定的空置损失,是根据合理修复所需时间来计算的。这就能防止房东将双方拉扯的成本全转嫁给租客。
长宁法院的这起判决,总结起来就是——谁主张人为损坏,谁承担举证责任;自然损耗,房东买单;人为改动,租客复原;产生纠纷,双方都有止损义务。
网友认为法院和稀泥,是觉得房东恢复如新的要求太过分,将之前“提灯定损”事件中累积的对“恶房东”的愤怒,转移到刘女士身上,希望法院能狠狠教训她,帮租客出一口恶气。说到底,是情绪跑在事实前面。但法院判案不是写爽文,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契约精神。如果不追求情绪的宣泄,静下心来分析这一判决,就会发现,它对租客的保护力度并不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