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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把毕生31万元积蓄给女儿女婿保管,次月女婿却把钱转给前妻儿子,法院:还钱

   日期:2026-07-18 12:36:39     来源:鲁网    浏览:0    评论:0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上海的王老太多年来勤俭持家,积攒下31万余元积蓄以便日后安心养老。女儿李某与女婿张某主动劝说王老太跟随两人一起生活,并提出代为保管她的全部养老存款。 出于对女儿的信任,王老太于2024年3月将名下31万余元转给女婿,由两人代为保管。

然而,钱款到手后,次月女婿张某便在未征得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将上述钱款转账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张,事后谎称是为王老太购置外地养老房产。可所谓的“养老安置”迟迟未能兑现,王老太多次索要存款也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女儿李某、女婿张某诉至外区法院。2025年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明确女儿与女婿须返还代管钱款30万元。但二人此后并未按约履行,王老太遂向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从女儿账户扣划到3000余元,夫妻二人名下仅有女婿每月1000余元退休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

2025年10月,王老太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将女儿李某、女婿张某及小张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张某与小张间转账31万余元的行为,并要求小张返还王老太钱款30万元。其间,通过执行扣划,王老太陆续拿回1万余元执行款,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将主张返还金额调整为28万余元。

王老太认为,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的无偿转账,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履行能力,无法返还其代为保管的养老钱,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债权,应予撤销。

李某、张某及小张共同辩称,张某对小张的转账行为发生于2024年4月,而保管合同债权直至2025年1月才由生效调解书所确认,不能以事后债权为由撤销在先行为。而且,王老太系借张某名义在外地购房,相关转账金额实为房屋买卖的对价,故请求法院驳回王老太诉请。

法院:老人未同意买房

钱财应当原路返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案中,李某、张某、小张所称借名买房事宜,事前未王老太同意,事后王老太也未予追认,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转账给小张的钱款系购房对价、实际购房人为王老太。张某对小张的转账无其他合理事由,不存在对应交易对价,应当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李某、张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没有足够偿还能力。在此情形下,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债务清偿的能力,影响了王老太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条件,王老太有权主张撤销。

针对李某、张某及小张关于转账时间早于债权成立之日的抗辩,法院认为,王老太向张某交付保管款项的行为发生在调解书生效之前。债权自张某实际接收保管款项时就已成立,而张某对小张的转账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且王老太主张撤销的金额未超出其未获清偿的债权金额,浦东法院据此对三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生效后,小张主动将涉案钱款返还至张某账户,后经外区法院执行扣划,目前王老太已悉数拿回钱款。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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