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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男生暑假集装箱内搬快递致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 物流公司被判赔111余万

   日期:2026-07-20 17:41:12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0    评论:0    

7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第二中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名当时20岁的高校男生田某甲在暑假从事快递装卸工作时,因出现中暑症状被送医救治,诊断为热射病、肺部感染等,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无自主活动能力。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判决某甲物流公司需赔偿田某甲111余万元,而作为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某乙劳务派遣公司则无需担责。

一审判决后,某甲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院提出上诉,但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一审认定的事实为,2022年7月6日凌晨3点38分左右,田某甲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经营场地从事快递装卸工作时,因出现中暑症状被送至某医院青浦院救治,医院诊断为热射病、肺部感染、肺不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田某甲之后又至某戊医院、某己医院、某丙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无自主活动能力。

田某甲系2002年4月14日出生,事发时,其只有20岁,是一名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在校学生。事发后,田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田某甲截至2024年2月7日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9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某甲损失1,113,822.98元。某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田某甲向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提出索赔,而法院只判决某甲公司赔偿111万余元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判决某乙公司与田某甲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甲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务,某甲公司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现田某甲在集装箱内工作时中暑,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已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故某甲公司应对田某甲损失1,113,822.98元承担赔偿责任。田某甲在工作中并无重大过错,亦无证据证明中暑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故田某甲无需自担责任。某乙公司并非接受田某甲劳务的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即使确实是某乙公司派遣田某甲至某甲公司处提供劳务,田某甲也是因工作环境导致中暑,对此某乙公司并无过错。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责任主体做出解释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外包关系及责任约定仅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直接对田某甲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田某甲在事发时没有任何基础性疾病,而热射病的发病原因与高温环境及强体力劳动有关。鉴于田某甲所处的劳动环境是相对密闭的集装箱,且田某甲从事的快递搬运工作属于强体力劳动。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场所的管理人,应提供安全、适宜的劳动条件,但某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安全,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故而维持一审认定的“田某甲、某乙公司均无过错,判决某甲公司对田某甲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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