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陈某因工死亡后,哥哥陈某丙在联系其继子后,以近亲属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获得工亡赔偿金116万元。事后,与陈某分居已有10余年的妻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丙向她和儿子(陈某继子)返还赔偿款91.6万元。
7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黄冈市中院在今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结合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陈某丙对陈某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确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额,陈某丙可分得60%的份额,并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36.64万元。
男子因工死亡
妻子分居10余年,哥哥签协议获赔116万

▲资料图 与新闻无关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生于1972年1月,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乙系王某婚前之子。生前,陈某与王某有10余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25年9月,陈某在务工期间因工死亡。事发后,陈某的哥哥陈某丙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陈某乙。陈某乙在电话中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处理,并委托陈某丙处理后事。随后,在陈某丙安排的律师见证下,陈某乙代表其母亲即王某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及《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陈某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一切权利。陈某乙后未将此事告知王某,还建议陈某丙不要打扰王某。
后陈某丙以近亲属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亡赔偿协议,获得工亡赔偿金116万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陈某丙领取赔偿款后,操办了陈某的丧葬事宜,并支付了处理赔偿事宜的律师费9.28万元。
另查明,庭审中,王某自认陈某丙处理丧葬事宜、委托律师处理赔偿事宜共花费20万元。陈某乙当庭明确,放弃对陈某工亡赔偿款的一切权利。
法院判决:
妻子分得40%,死者哥哥返还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因工死亡所获赔偿款,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对死者近亲属整体抚慰性质,依法应在死者近亲属即配偶王某、哥哥陈某丙之间进行分配。尽管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其作为近亲属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陈某乙虽签署放弃声明,但该声明非王某本人所签,不能直接代表王某的真实意思,且陈某乙当庭放弃的仅是其个人权利,不能及于王某。
陈某丙在处理工亡事宜过程中,知晓王某系死者配偶,但在陈某乙表示拒绝联系王某并自称可代表王某后,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尝试直接通知或核实王某本人意愿,即接受由陈某乙单独签署的放弃声明,并以此为基础领取全部赔偿款,其在权利归属确定环节存在瑕疵。此外,陈某丙领取全部款项后,在未与其他权利人(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并使用了全部款项,其占有本应属于王某份额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并造成了王某的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某丙应当返还王某应得的份额。
关于返还数额,法院表示,在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律师费20万元后,赔偿款剩余96万元。结合王某与陈某长期分居、陈某丙对陈某尽主要扶养义务等因素,确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额,陈某丙可分得60%的份额。但王某起诉要求陈某丙退还数额为91.6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某应得款项为36.64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丙向王某返还款项36.64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陈某丙返还91.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生前虽未与王某解除夫妻关系,但在其死亡前10余年间,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扶养扶助义务。陈某的继子陈某乙已书面明确放弃对陈某死亡赔偿款项的全部分配权利。陈某丙作为陈某的哥哥,无论在生活上照料,还是经济上的帮扶方面,与陈某的关系更为紧密。陈某丙与王某共同享有该赔偿款的权益。一审法院在扣除丧葬费后,结合各方与死者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王某享有案涉赔偿款40%份额,陈某丙享有60%份额,并无不当。
今年5月8日,黄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