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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和住房 8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日期:2026-07-28 15:15:00     来源:央广网    浏览:0    评论:0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新建、改(扩)建或重建自建房,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用地选址方面,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危险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严格控制通过切削山坡建设自建房,并引导使用安全责任人科学选址、适度聚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许可方面,城镇规划区内的自建房,无论土地性质如何,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同样办理两证,集体土地上的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面积和规划图纸施工,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严禁以任何名义在农村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自建房竣工后,使用安全责任人要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房主承担明确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加层加建或拆改主体承重结构,确需改动的要按《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要做好日常自查、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发现严重问题要立即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并采取停用、疏散、警示等应急措施;同时还要保障消防、燃气、电力等安全。鼓励定期房屋安全体检,及时整治隐患。

如果自建房要用于经营活动,必须提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特别是改造为宾馆、饭店、私人影院、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要控制经营数量,确保疏散条件达标。违法建设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不得用于经营。

《办法》规定了必须委托安全鉴定的几种情形: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要继续使用的;地基、墙体等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或腐蚀的;因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受损后仍需使用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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