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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自称“退休在家带小孩”,被撞伤后索赔1万误工费,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6-08-03 08:20:11     来源:光明网    浏览:0    评论:0    

一场意外车祸

六旬老人误工鉴定足足120天

明明对方全责

为何拿不到误工费?

三轮车全责撞伤老人

司法鉴定误工120天

2025年10月,孙某骑三轮车与马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驾驶人孙某负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电动车驾驶人马某不构成伤残,误工期限建议评定为120日。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处理未果,电动车驾驶人马某将孙某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1万元。

被告孙某辩称,1万元误工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马某已达退休年龄,且自认已退休在家带小孩,故原告应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致使原告收入减少,产生误工损失。

法院:支持医疗费等赔偿

驳回索赔误工费诉求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孙某予以赔偿。

而关于误工费,原告马某于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以其实际收入减少为准,马某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已达退休年龄后具有劳动收入或收入减少的情况,故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经审查核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等合理合法的损失,驳回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误工费索赔不看年龄

看实际收入减损证据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误工费的认定核心是误工时间与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核心考量是侵权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收入减少,其立法本意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来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剥夺退休人员的劳动权利,也未直接排除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赔偿资格,年龄并非赔付与否的判定标准。

当然,权利的行使需要证据支撑。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举证证明自身存在实际务工行为、具体收入标准以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减损的事实。

本案中,法院基于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驳回马某关于误工费的诉求,马某虽经鉴定存在误工期限,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已达退休年龄后具有劳动收入或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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