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晨
一起多年前的杀人案,如今带着一团迷雾,重回到公众视线。
血案不忍卒读。1999年,代贤峰和两人预谋,抢劫村里的小卖店。他翻窗入店,持刀疯狂追刺19岁女孩徐文素三十余刀,致其惨死。代贤峰落网后,一审被曲靖中院判处死刑,云南高院二审以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主犯代贤峰于2014年出狱,两名同案犯于2012年落网后,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家属误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直至2010年才拿到判决书知晓改判,此后持续申诉。2012年,云南高院驳回申诉、2016年云南省检察院明确不予抗诉。被害人家属向最高检申诉,情况终于改观,今年6月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家属的刑事申诉。

一起发生在多年前的案件,为何被害人的家属至今仍死死揪住不放?也不能怪家属“倔强”多事。换位思考,亲人惨死在凶手刀下,本以为“一命偿一命”,恶人终有恶报,结果却是主犯关了15年就从容出狱,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公众的认知,还有被害人家属的期待,显然存在相当大的距离。
二审改判死缓的一个重要依据是,主犯代贤峰存在自首情形,可以从轻处罚。然而,这里的自首,并不是代贤峰自己主动投案,而是案发数日之后,代贤峰之兄代利峰到宣威市公安局乐丰派出所举报弟弟的下落,带领公安人员在昆明市将藏匿的代贤峰抓获。这就引发了争议。
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或许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依据所在。但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在本案中,主犯代贤峰是被亲友带公安人员抓获的,严格意义上讲,是“归案”而非“投案”。一字之差,差以千里。
此外,构成自首的条件,不仅需要“自动投案”,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报道所述,代贤峰第一次审讯笔录显示,由其首先提出撬小卖部,第二次审讯又辩称,“受胁迫”才实施抢劫,恐怕与“如实供述”的自首要求相距甚远。这些问题,理应进入审判者的视线。

就本案来说,存在的硬伤,也是公众纠结难解的地方,还不止于“自首”一处。
比如,量刑是否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主从犯之间,量刑跨度一般梯度明显。就这起案件,从犯被判无期徒刑,“操刀行凶”的主犯被判死缓,相距无几,让人难免心生轻判之感。量刑是否偏轻,还须给出说法。
又比如,程序或存有瑕疵。被害人家属介绍,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司法机关未通知他们参与庭审,未告知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连二审改判的判决书都没有送达给家属。
尽管根据刑诉法,受害人家属并不属于必须通知、必须送达的诉讼参与人。只有当近亲属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民原告、或系法定代理人时,才借由该身份进入“必须通知/送达”范围。可若公检法全程不告知家属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不告知其可提附带民诉,虽不突破“非诉讼参与人不送达”的框架,却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们知情权等权利的削减,不利于体现司法公平。
正义只有满分。一起发生在27年的凶杀案,至今仍“云遮雾绕”,判决让人看不懂。从被害人亲属2010年得知真相后向云南高院提起申诉,到2026年案件再次被云南检察院受理,中间一隔16年。人生又有多少个16年?期待重启的司法齿轮,一一扫除谜团、查清真相、复位公平,给公众以有力的正义回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