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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男童遭漏诊后死亡 医生被判刑有点冤

   日期:2026-08-08 12:58:33     来源:狐度    浏览:0    评论:0    

文丨布丁

还记得两年多前江西抚州“2岁男童遭漏诊后死亡”一事吗?涉事医生韩杰经一审、二审,均因医疗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近日,结束整整一年羁押的韩杰,公开发文称“认可诊疗疏漏,但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也引发了医疗届和法律界有关“医疗事故罪”入罪标准的热议。

时间拉回2024年2月,时任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的韩杰,夜班接诊了一个呕吐不止的2岁男童。韩杰根据检查诊断肠梗阻,将男童收院治疗。当天下午,男童情况突然恶化,家属在医院建议下自行驾车去江西省儿童医院转诊,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指出,医院“体格检查不详细,未请外科专家会诊,漏诊腹股沟疝”,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腹股沟嵌顿性疝及时手术治疗后预后良好,很少引起死亡,医方漏诊实属不该”,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85%-95%。

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担责85%,并承担民事赔偿146万余元,韩杰和当班上级则被当地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暂停执业6个月。一年后家属报警,韩杰遭刑拘并被起诉,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刑,直至近日羁押期满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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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因漏诊离世,医院担主责并赔偿、医生被行政处罚,有专家的鉴定意见及各方证词,这一点几乎没有疑义。问题在于,韩杰因此被判刑责,冤吗?

很多医生同僚为韩杰鸣不平,一个重要理由是,大家更认可韩杰的错,属于技术失误,远没达到入罪标准。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形,是指医生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诊,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违规使用假药、假医疗器械,无视明确诊疗规范拒不改正等。

虽然最后有“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但很多医生认为,韩杰前期没有拒诊,说服患者家属做了影像检查,并要求留院观察,只是单纯因经验不足导致查体疏漏,这与主观漠视诊疗规范、放任危险发生存在本质区别,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们的另一个理由是,医疗活动是高度依赖分工与协作的团队行为。首诊医生虽说有全面体检与诊断的义务,但韩杰下班时,患儿生命体征平稳、病情尚未出现恶化迹象,他也将肠梗阻病情及其潜在风险,完整告知接班上级医师。

有医生大V透露,按照三级查房制度,上级医师要对下级医师的诊断和治疗进审核、修改、补充、完善,上级医师才是诊疗方案的最高和最终决策者。韩杰说,上级医师查房后没有给出任何新的意见。当患儿病情急转直下时,医院后续的救治措施没跟上,韩杰说他手机24小时开机,紧急情况发生时,没有一个人通知他,医护反而让家属自行转诊,可见整条诊疗链存在系统性失灵,不该将患者死亡的主要责任归咎于首诊医生个人。

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医疗本质上是一个串联系统,涉及首诊预判、夜班护士观察、交接班信息传递、家长对病情感知等诸多环节。然而在法律追责时,这根复杂的链条却被简化为“医生漏诊导致死亡”的单线因果,是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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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医疗届感到不安的,是此案带来的潜在后果。医疗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行为,医生在数十种可能中作出诊疗判断时,本身就存在一定误诊概率。倘若由结果倒推,只要患者出现了伤亡情况,追溯诊疗过程,几乎都能找到处置瑕疵。若一般的诊疗过失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长此以往,未来在面对类似情形时,医生们首要考虑的可能不是“如何救治”,而是“如何自保”。

国外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医生被追责的情况也不少见。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医生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高额赔偿,赔偿金通常由保险承担,医生被追究刑责的情形极为罕见。

在美国,只有在医生被证明存在蓄意伤害、严重严重酗酒、吸毒情况下行医,或极端刑事疏忽时,才可能面临刑事起诉和监禁。在法国,医生蓄意不履行法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注意义务,也可能面临监禁和罚款。

简单理解,这些国家的医生被判刑责的前置条件,是医生有严重的“故意”倾向,患者死亡和医生行为有着很强的直接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可以说韩杰医术不精,也可以指责医院的诊疗流程有问题,但很难说韩杰故意不作为,才导致男童死亡。倘若他当天喝了酒神志不清,或者故意不做任何检查就将人打发走,那他被判担刑责,不会有多少人替他喊冤。

站在家长角度,2岁孩子因本不致死的病丢掉了性命,想揪出罪魁祸首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正如上文所说,医生不是万能的,医疗行为并不一定百分百准确、有效。韩杰已经付出了代价,如今还要一辈子背上医疗事故罪名,患者一方看似得到了公道,但这场官司没有赢家。如果未来医生们都戴上“枷锁”行医,最终受伤的还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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