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引发不少关注。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害人宫某某,女,殁年34岁。
被害人张某,男,殁年10岁,系宫某某之子。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孟某良到河北省景县杜桥乡张庄村被害人宫某某家预谋窃取财物。二人从宫某某家东边翻墙入院,陈某用手指拨开北房西屋窗户,二人爬窗入室后,在东侧卧房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某醒来,孟某良跑到卧室西墙门边, 陈某怕被发现,持凶器多次击打宫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致宫某某死亡,后又扼压旁边睡觉被惊醒的宫某某之子张某颈部,致张某死亡。孟某良目击陈某杀害宫某某和张某的过程。二人携带盗窃的录像机等物品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陈某骑摩托车载孟某良逃离。
2014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库筛选比对锁定陈某。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以抢劫罪、孟某良以窝赃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对陈某、孟某良以抢劫罪变更起诉。 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良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孟某良未提出上诉。
2016年3月11日,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孟某良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以孟某良构成抢劫罪共犯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陈某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其主观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客观上其施暴时二被害人并未实施抓捕,其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孟某良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某、孟某良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二上诉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和现场提取的一枚证实系陈某所留指纹。但陈某翻供,孟某良亦翻供否认目击陈某杀人,且二人有罪供述在参与作案人员是否包括孟某良等多个细节上存在矛盾,陈某供述的仅捂压口鼻与被害人张某尸检报告记载的左侧腹股沟、右侧会阴部皮下出血、左前臂皮剥等处存在伤情矛盾;现场提取的指纹虽然有一枚检出系陈某所留,但仍有其他指纹未能鉴定,无法排除他人在作案时间段出入现场的合理怀疑;作案工具和涉案赃物均未能找到;现场提取的足迹和部分指纹丢失;现场血迹、血水等物证未能提取。原判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改判陈某、孟某良无罪。
收到无罪判决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关于赃物录像机的后续使用情况,证明陈某曾使用录像机,并核实讯问合法性及陈某供述、辩解的真实性等相关证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二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就陈某抢劫案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受理案件后,进一步到现场核实指纹这一关键客观性证据,并复核言词证据、查阅案卷,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经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决定, 最高检于2021年1月7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检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害怕被醒来的被害人发现,为消除妨碍、制止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202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通过补充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夯实了案件证据基础。
2024年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 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4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孟某良进行再审, 以抢劫罪判处孟某良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红星新闻)
编辑:吴一凡
统筹:胡莹 任诗音
编审: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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