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和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