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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市发布公积金重要调整

   日期:2026-08-12 04:46:55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0    评论:0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郑州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受托银行、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郑州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6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

(二)缴存基数规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郑州市2025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8849元,最低不低于郑州市202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350元。2026年度郑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924元,下限为236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参照在职职工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下限为118元。

三、具体要求

(一)单位名称或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基数调整时办理。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当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首月应发工资总额。

(五)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时,应当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六)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转好后,再恢复缴存比例。

(七)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调整工作。

濮阳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提示

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202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已开始,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调整完成后,本公积金年度内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再变动。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22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334元;濮阳市区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350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自主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741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482元;市区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3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70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00元。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的其他事项,维持上一年度办理模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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