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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发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事后警方自认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当事人:申请公开办案民警追责被驳回,因“属内部事务”

   日期:2026-08-12 08:14:56     来源:天眼新闻    浏览:0    评论:0    

8月10日,云南元江县法院就“朋友圈评论教体局长免职被拘”当事人高光华诉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作出行政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方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求。

去年9月,云南元江县的高光华因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当地教体局局长免职一事, 被警方以诽谤为由行政拘留四日。事后 警方自认处罚程序违法、处置不当,撤销处罚并支付赔偿金、当面致歉,同时承诺将对相关办案人员予以调查处理。

高光华此前所发的朋友圈内容

然而,高光华称县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2026年3月6日,他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对原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

元江县公安局于3月20日作出答复:经核实,已对相关责任民警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申请人可至政工室问询处理结果; 该事项属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高光华不服,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1日,县政府维持了县公安局的答复。高光华随后将二者诉至法院。

庭审中,高光华的代理人认为,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本案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元江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高光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元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追责问责处理结果直接指向内部管理关系,不对外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未设定或改变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与高光华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予以维持。法院驳回高光华的诉讼请求。

(来源:澎湃新闻、新黄河

编辑:刘添元

统筹:胡莹 胡凯瑜

编审: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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