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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问题解答——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日期:2026-08-15 08:04:41     来源:绥阳发布    浏览:0    评论:0    

核心原则

确保不重不漏、实现全面普查。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是明确普查任务边界,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重要基础工作。通过普查区划分及在地图上标绘所有建筑物和居住户数,确保普查区域完整覆盖,避免遗漏或重复登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普查区

是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基本地域单元,包括行政村、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主体存在的城镇社区,以及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凡其所辖地域都要纳入普查区。

建筑物

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的房屋,包括楼房、平房、厂房、临时建筑、临时棚屋等。对不符合建筑物标准但有人居住的房屋,也要视为建筑物进行标绘。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乡、村级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标绘,并填写建筑物信息。

普查小区

以便于组织普查工作为原则,每个普查小区住户数控制在100户左右。乡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常见问题

1.城乡代码为社区,但是社区内有大面积开荒或耕地,是否全面清查?

答:是,但社区里确定没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区域可以不清查。

2.城乡代码为村级,但是村内只有零星开荒耕地,村里有成熟商业小区的是否全面清查?

答:是,行政村需要全部清查。

3.城乡代码为社区,开荒面积达到清查要求,如何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

答:如果是社区,开荒面积达到农业生产经营条件,在完成本普查区所有普查小区划分后,系统会生成虚拟建筑物。按照"以地找人"的原则,将从事开荒的户统一划入虚拟建筑物中。

4.新农村建设、滩区迁移多村集中安置,户籍地未变,如何清查?

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可以按照安置社区情况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将新划的普查区作为飞地匹配至原有村域,村级代码还是匹配原有代码。

5.集中安置小区高层楼房超出100户的,如何划分普查小区?

答:分五种情况。

(1)安置小区仍然作为行政村

①如果高层楼房户数超过150户,可以在标绘建筑物的时候将这栋楼房标绘成两栋(标注清楚一栋是前100户,一栋是100户之后的),然后把这两栋楼房所在区域划分成两个普查小区;

②如果高层楼房户数没有超过150户,正常标绘一个建筑物即可,把这个建筑物作为一个普查小区划分。

(2)安置小区作为社区

③如果安置住户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正常标绘建筑物、划分普查小区,方法同①②;④如果安置住户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则不属于普查对象;⑤如果安置住户仅有零星种植,方法同上述第3题。

6.谁来提供(如何收集) 01-05 农业单位信息 、农业人口户籍信息?

(1)01-05 农业单位信息收集:①国务院农普办统一将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导入清查系统,下发省级普查机构; ②市、县级普查机构可补充必要的行政记录(统计、市监、税务等)和相关资料。

(2)农业人口户籍信息收集:①县、乡级普查机构收集整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本级审批或登记的关于土地、人口等方面的行政记录;②村级普查工作组负责收集本村掌握的农户信息台账。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自行补充可收集到的其他部门记录。

(3)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整合导入整理的部门资料。

7.仅有零星土地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普查区,如何进行普查区划分及建筑物标绘?

答:如果仅有零星的土地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可将整个普查区按一个普查小区对待,同时不需要再开展建筑物标绘工作,只虚拟一个编号“999”的建筑物,有关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在虚拟建筑物下进行填报。

8.某些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办公场所位于非涉农街道,如何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工作?

答:需要将本街道划分普查区,不需要进行建筑物标绘工作,把该单位添加到所在非涉农街道的虚拟建筑物里面,之后正常开展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

9.某村被分割为三个社区,相应土地和居民都分给新的三个社区,原村不存在了,但是目前统计用区划代码下还是有该村的区划代码。这个不存在的村是否需要划分普查区?

答:按原有区划划分普查区,再按照新拆分的三个社区划分对应的普查小区。

10.产业园区和周边乡镇土地边界不清晰,如何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

答:产业园区与周边乡镇都应划分普查区,以明确普查责任。边界不清晰的,应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园区和周边乡镇进行实地勘察,沟通协调,确保划分的普查区域不重不漏。

11.某地级市在另一个地级市有飞地,如何开展普查区划分和建筑物标绘?

答:此情况属于外埠飞地。外埠飞地指跨县区的飞地,具体有两种情况。

①若在同一个地级市,由市级普查机构协调一致,可按常规农业生产数据统计的原则,按归属地划分普查区、组织普查,也可由所在地组织划分普查区。

②若不在同一个地级市,上报省农普办进行协调。

12.全域完全没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还需要划定普查区吗?

答:需要划定普查区,无需进行建筑标绘。

13.分家不分户、房屋出租、土地入股合作社等情形如何清查登记?

答:分三类情形处理。

(1)同一户口本家庭成员分开居住、不共享生活开支、各自独立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分开按多户登记;

(2)同一院落或楼房内房屋对外出租,租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房东、涉农租户分别登记;

(3)农户土地、养殖设施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的,统一经营部分由合作社填报;农户仍自主开展种养的,农户自行填报;空壳合作社无实际经营的,相关生产活动全部由农户填报。

14.行政村范围内商品房、联建小区,建筑物标绘怎么执行?

答:行政村辖区内商品房、联建小区原则上全部开展建筑物标绘,不得主观判定无农业生产经营免于标绘。

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监制:石芝谋 | 总编辑:王宇

副总编辑:彭坤煜 陈霞

:河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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