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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争议再起:2岁男童遭漏诊身亡 医生获刑网上喊冤

   日期:2026-08-15 08:04:49     来源:有料新语    浏览:0    评论:0    

999.png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

本文综合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健闻咨询、医学界、界面新闻、南方都市报等

近日,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获刑一案引发关注。

2024年2月17日凌晨,韩杰接诊一名呕吐、腹胀的2岁患儿,给予保守治疗后交班下班。患儿随后病情恶化,转院途中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延误病情及未及时手术等过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被法院判令承担85%的责任,赔偿146万余元。刑事一审、二审均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8月4日,韩杰称,目前他正在准备申诉材料,他提到,“我认可本次诊疗过程中我存在处置疏漏,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

这起案件,让施行二十余年来一直伴随行业争议的医疗事故罪,再次引发各界讨论。医生漏诊是否已经严重到足以定性为“严重不负责任”,并跨越医疗事故边界进入刑事犯罪的范畴?

“漏诊”是否就要入刑?北大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刘瑞爽副主任认为,医疗事故罪并不会因单纯的漏诊结果而成立。理解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泛泛讨论“医生能否犯错”,而在于区分两类医疗过失:一类属于医学风险和正常专业判断失误,另一类已经突破刑法容忍范围,成为刑法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韩杰案发生后,不少医务人员担忧,韩杰案会形成示范效应、使得医疗过错更轻易地定罪入刑。

对此,律师吴乃德表示,此案确实在医生群体中引起很多关注和讨论,但医务人员无需过于恐慌,从医过程中避免法律风险,最关键的是坚守“谨慎注意”义务。

什么是“谨慎注意”?吴乃德以韩杰案中患儿为例说明:谨慎注意,就是在拍片怀疑肠梗阻时,请相应会诊;病情把握不准,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你经验不足,但你有其他科室同事、有上级医生,请他们来协助诊疗,这是你的义务,也是医务人员的基本功”。

为何被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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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韩杰漏诊嵌顿性腹股沟疝。简单说,腹股沟疝是肠管等腹腔内组织从腹股沟薄弱处突出;嵌顿性是指突出的部分被卡住,无法退回腹腔。若被卡住的是肠管,可能引起肠梗阻,时间过长,还可能导致肠管缺血、坏死。

据二审裁定书,2024年2月16日,患儿曾因呕吐到抚州市立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胃肠型感冒。次日凌晨3时左右,孩子被送到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韩杰查体并安排患儿拍摄X光片后,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和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给予补液、护胃、抗感染等保守治疗。

韩杰写的首次病程记录显示,患儿神志清楚,但精神较差,肚子有些胀,摸起来仍比较软。韩杰将患儿列为病重患者,并提出“高度警惕坏死性肠炎、肠套叠、嵌顿疝及感染性休克”。2月17日上午9时45分,他再次记录患儿病情严重,并提醒必要时做腹部彩超。

下午4时20分,患儿被送到江西省儿童医院急救科时已没呼吸和脉搏。急诊病历记载,患儿肚子胀起,摸起来发紧,右侧腹股沟有一个按压后无法退回腹腔的包块。死亡诊断包括嵌顿性腹股沟疝、肠梗阻、感染性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两级法院据此认定韩杰漏诊。

韩杰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承认,他未触诊患儿腹股沟。他解释,家属未提供疝气病史,患儿腹部肿胀不严重,因此没有把嵌顿性腹股沟疝作为优先排查方向。关于未安排B超,韩杰回应称,患儿凌晨就诊,当时医院B超检查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值班,结合孩子当时表现,综合判断后未安排检查。

一名国内三甲医院儿科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腹部X光片提示肠梗阻后,还要继续寻找病因。医生需结合呕吐、排便等病史和病情变化,反复进行腹部查体,并检查腹股沟和阴囊有无包块、肿胀或压痛;必要时可通过B超等检查进一步判断。在他看来,韩杰没有完成腹股沟查体,是明确的诊疗过错。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长期研究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鉴定及医事法律问题,并曾参与多起医疗事故罪案件的法律研判。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若要证明诊疗过错构成犯罪,法院还须说明,前述过错符合医疗事故罪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

二审裁定书显示,检察机关提交2021年修订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拟证明嵌顿疝属于常见疾病,肠梗阻患儿采取非手术治疗时应密切观察病情。二审法院还调取2004年版《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裁定书援引称,有时医生检查患儿时未将腹股沟及阴囊部位暴露因而造成漏诊,故“任何小儿急性腹痛时均应常规暴露小儿腹股沟部”。

刘鑫认可裁定书引用的内容,这说明检查腹股沟有临床必要性,具有经验提醒性质。但他认为,若将其作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重要依据,法院仍需说明其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和约束力,以及韩杰违反这一要求的严重程度。

韩杰的既往经历,是二审判断其责任程度的另一组依据。检察机关提交抚州健强第五医院2021—2024年的11份儿科住院资料,拟证明其接诊过肠梗阻患儿,知道应进行腹部触诊和影像学检查。法院认定,韩杰“具有五年的儿科专科经验”,对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手段及危险性具有清晰认识。不过,二审裁定书也显示,韩杰2023年9月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同年10月才在儿科正式执业。案发时,距其正式在儿科执业约四个月。

刘鑫谈到,韩杰从2019年转入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至案发,其中大部分时间是以执业助理医师身份、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诊疗,不能把在儿科工作五年直接等同为具有五年独立儿科专科执业经验。

律师:医生很少被判医疗事故罪

“从2001年至今,裁判文书网上涉及到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大约有100多个案件,全国范围内每年也就十几个。这在整个刑法领域里是非常少见的——像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每年都有几万甚至几十万件。”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纪鹏向《健闻咨询》介绍,“医疗事故罪每年就十几起,说明司法机关掌握的还是比较严格,一般不会给医生入罪。”

“中国各机构在启动医疗事故罪的追查方面非常谨慎,因此,医生被判刑事犯罪的案例可以说极为罕见。”多位医疗律师告诉《健闻咨询》。

过去,多方对医疗不确定性的认识,为医务人员搭建了一个稳固的堡垒——非主观故意失误的情况中,涉事医院可能被罚款、向患方支付巨额赔偿,医生们可能会暂停执业、被处分,甚至被彻底吊销职业资格,但不会有人坐牢。“救人无罪”,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医生们能安心诊治病人。

但近些年,各方悉心维持平衡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患者及家属起诉医院。

根据《医法会》统计,2024~2025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连续两年大幅增长,2023年相关案件共2219件,2024年共3934件,2025年共5094件。

多位律师认为对技术过错应给予一定的容错率,“许多顶级医生们认为的低级错误,对初出茅庐的新手来说就是新课题。所有医务人员都要经历水平由低到高的阶段,这是大家不愿接受但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若对技术过错严加惩罚,那就不会有经验丰富的医生了。”

“ 医生们的执业压力越来越大,像在高压锅里一样;现在的医务工作者不仅承担着繁重的医疗任务,还承担着大量繁杂的非医疗工作和压力。过度追责个体,只会对未来医疗发展起负面作用。 ”律师李立总结道。

医疗事故罪争议再起

据界面新闻报道,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在刑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罪名的国家。自1997年刑法设立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生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但近年来有抬头趋势。

另据公众号“医学界”报道,从2014年“许峰医生案”、2015年“潘耀平案”,到2017年“李建雪案”、2023年“厦门温红案”,每一起案件走到最后,几乎都伴随着涉事医生“技术性失误”与“严重不负责任”之间的边界之争。多年过去,这个问题依然没有清晰的答案。

围绕医疗事故罪的种种争议,最终往往落脚于一个更深层的追问:这一罪名是否仍有存续的必要?

一位医院管理专家对“医学界”表示,应该适时取消医疗事故罪,将医疗事故中是非界限清晰、重大过失致死伤的案例,归入渎职罪等其他相应刑法。

“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死亡无法杜绝,因为医疗就是高风险行为,多数过失应当用民法去追究医生或单位的民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他说。

“单独列医疗事故罪,使用场景极少,界定又难,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倾向,即便最终做出了无罪判决,刑事诉讼过程也会消耗医生大量精力,对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打击很大。”这位专家表示。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打击犯罪,减少犯罪发生率。

但邓利强认为,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争议不应该指向立法,它反映的是执法缺陷。

事实上,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时,并未单独设立医疗事故罪。当时,因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的案件,多依据渎职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分别追究。

在邓利强看来,这种分散追责的模式,在实践中很快暴露出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的定罪标准并不统一,同样是诊疗过失致人死亡,有的地方按过失杀人处理,有的地方甚至不予追究,患者家属如果认为医方“赔钱了事”不足以平息,往往会继续举报,要求按更重的罪名追责。

这种局面持续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医疗事故罪作为独立罪名被正式确立。当时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认为,正是因为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才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对应罪名。

邓利强表示,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其次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严肃对待。“如果医生无论诊疗过程中如何不负责任,最终都只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这既不符合医疗行业应有的职业严肃性,客观上也起不到保护患者生命安全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是少数将医疗事故单独入刑的国家。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过失通常被纳入“过失杀人”“业务过失致死伤”等罪名;英美法系国家则多适用“疏忽杀人”一类罪名,并未专门针对医疗行业设立独立罪名。

邓利强指出,在量刑的考量上,我国其他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医疗事故罪则是3年。“这已经反映了立法者意识到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过失造成的后果持相对宽容态度。”

“执法可以改进,但不能动辄修法,医疗事故除罪化在业内从来不是主流。”邓利强说。

李惠娟同样不赞同取消医疗事故罪。她认为,医疗事故罪就像刑法体系里留下的一条“高压线”,保留这条线是有必要的,但不代表可以随意触碰它。“就像保留死刑,不等于滥用死刑一样。”

真正的问题是入刑之后该怎么用。李惠娟表示,如果不区分“罪与非罪”,轻易就启动医疗事故罪的刑事程序,让医生人人自危,就会背离立法原意,也严重不利于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

“在刑法学界有一个专门的概念——‘谦抑原则’,这是国内外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某个行为如果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地带,但只要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足以消化其造成的后果,司法机关就应当从严把握入罪标准,避免轻易动用刑罚手段。”李惠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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