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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九派新闻、上观新闻、最高法官网、澎湃新闻、扬子晚报等
上班期间上厕所猝死,算工伤吗?
近日,“深圳39岁程序员打卡后在公司厕所猝死未被认定工伤”一事引发热议,有关工伤标准的讨论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人社局”)驳回其工伤申请的理由是:未抵达工位、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卫生间不直接等同于工作岗位。死者家属、律师和部分舆论则认为,卫生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人社部门采用机械字面解释,未采纳生理需求属于履职延伸的扩张理解。
其实,早在23年前此类案件已有源头判例,当时有地方法院作出了“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认定。从过往实践看,社保部门鉴于从宽认定工伤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大多从严把握认定标准;而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量,更倾向于宽松把握认定标准,无形中让工伤认定在两部门间的循环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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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程序员打卡后在厕所内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其打卡后未去工位,也未开展工作
日前,刘念(化名)向九派新闻反映,其丈夫邢志(化名)在深圳某公司做程序员,2026年4月23日,猝死在厕所内。随后,公司向深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得到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邢志所在公司出具的《工亡事件报告》显示,经视频监控与现场查验,4月23日8点56分,邢志驾驶车辆进入负2楼停车,9点步行至电梯厅询问值班安保2楼卫生间位置,1分钟后,其到达卫生间一直未出,直至11点28分被发现失去意识躺坐在马桶上。公司随即采取急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2点50分医生停止急救,确认邢志死亡。
7月3日,深圳人社局出具的《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邢志不予认定或不视同工伤。
刘念提供的一段与工伤科工作人员对话的录音显示,工作人员称,邢志的工位在11楼,他打完卡之后去了2楼的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工作相关的内容,没办法认定是工伤。
刘念说,入职这四年来,丈夫上班的状态可谓保持了高强度。
行车记录仪显示,邢志多数时候离开公司都比正常下班时间晚3个小时左右。以其出事的那个月为例,4月他基本都在晚上9时左右才从公司离开。只有2026年4月17日那天下班早,18时17分就离开了公司。2025年的记录则显示,邢志最晚一次在凌晨1时44分才离开公司。
刘念说,她不认可该结果,并申请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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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卫生间应视为工伤认定中“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告诉记者,深圳人社局的核心逻辑是:邢志当天未到达11楼办公岗位,在二楼卫生间被发现,因此不满足“工作岗位”要件。从纯粹的字面解释来看,这个判断有一定依据。
张建认为,卫生间是否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他指出,如厕是必要的生理需求,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卫生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
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主任尤滟涛律师也表示,深圳人社局不满足工伤的认定过于机械,劳动者如厕也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的工作,故认定工伤可能更加合理,也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张建提到,广东本地法院已有明确判例支持,广东清远中院审理的一起烧烤店厨师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突发疾病身亡,法院明确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生理需要上厕所,在厕所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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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23年前已有源头判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案例,四川成都的何龙章工伤认定案,确立了“生理需求属于工作延伸” 法理,成为工伤认定案中“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的源头判例。
何文良之子何龙章,生前系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龙章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内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侯区劳动局)调查后认定,因为何龙章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故认定其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
武侯区劳动局二审还辩称,何龙章在事发地摔伤,并非在厂方安排的本职工作岗位上,也不属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因公所致的伤亡,且事发地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应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劳动部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
2003年9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称,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武侯区劳动局)作出的行政认定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成都中院判决:武侯区劳动局撤销何龙章原有伤亡性质认定,对其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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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潜在冲突:人社部门从严 法院从宽
从过往实践情况看,社保部门鉴于从宽认定工伤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大多从严把握认定标准;而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量,更倾向于宽松把握认定标准,无形中让工伤认定在两部门间的循环埋下了伏笔。
首先,可能处于利益考虑,企业主往往不希望猝死的雇佣者被认定为工伤,而法院系统则倾向保护劳动者。
法院则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具体来看,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限于固定工位,如厕这类不可回避生理需求的场所纳入保护范围。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合理延伸,应认定工伤。
来看具体案例:
2020年8月27日,哈尔滨某医院停车场保安吕某某在医院卫生间猝死,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此案中,由于保安服务公司不服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连续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最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
2023年10月20日,广东连州市厨师黄某在烧烤店炒完菜后上厕所猝死,被连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样也是因为烧烤店不服,经历法院诉讼才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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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有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机械卡死 “必须坐在办公桌前”,否则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7年6月4日,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保安曲某6时32分提前到岗(正常到岗时间为7点15分),之后在厕所内突发疾病猝死。当地人社局坚决不认工伤:曲某甲发病的时间是早上7时15分,早于规定的7时30分上班时间,且发病地点在厕所,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判决后,人社局坚决认为不能认定工伤,最终由山东省高院2021年4月19日裁定:提前到岗是良好职业道德修养的体现,不予认定工伤不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更有甚者,工伤认定还可能出现“社保部门不认定—诉讼—再次不认定—再次诉讼”的“死循环”。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些社保部门对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缺乏基本尊重,总是任性抵制;有的甚至为了避免程序违法,故意重新作出与原来无异的不予认定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者不得不继续提起诉讼,致使工伤认定陷入“社保部门不认定—诉讼—再次不认定—再次诉讼”的“死循环”长期无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