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彦宗
昆明市禄劝县36岁的务工人员李维志,在安装人造石英橱柜时吸入大量粉尘,三年前确诊尘肺病三期。但在申请职业病工伤赔偿时,他因为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劳动关系,无法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他举报合作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后,被五华区卫健局罚款5万元。
李维志说,他通常在云南石来商贸公司组建的群内接安装的工单,但他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这也是他查出尘肺病后,想要申请工伤赔偿的核心难点,因为没办法认定正式的劳动关系,职业病鉴定就卡住了,后续的工伤认定及赔偿难以为继。这一难点,已经被区劳动仲裁院、区法院固定下来。
“固定”下来的意思是,不管是走劳动仲裁,还是状告区卫健局、要求其责令合作公司出具职业病诊断材料,李维志的诉求都被驳回,理由都是他与涉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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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是不可逆的职业病,续命要花很多钱,李维志因病致贫已经是事实。被隔绝在工伤赔偿程序之外后,他举报合作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像是绝望之下的“报复”,可事与愿违。尽管区卫健局罚了该公司21万元,可也让李维志背上了5万元罚单,让他更加被动。
区卫健局处罚公司和李维志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法律人士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条款中的“个人”通常指包工头或个体经营者,并不包括务工人员。
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做法让人费解。对李维志这样处于工伤赔偿认定灰色地带的人,不仅不设法用足政策弹性,反而让他背上高额罚款,这究竟是出于对法条的刻板理解,还是在变相增加维权成本、迫使他知难而退?

2025年11月,人社部发布新规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业务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2024年底,“两高一部”同样强调了上述原则。
但李维志的经历说明,像他这种灵活就业人员,在实际维权中,依然卡在“劳动关系”上。拿不到劳动关系认定,医院拒绝受理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这是一个死循环。有一种可能是,相关部门想办法让新规落地,对李维志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粉尘接触史”,就启动诊断程序,要求用人单位配合。
这取决于相关部门有没有破局的勇气。从长远的角度看,更稳妥的办法是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从制度层面降低职业病的认定门槛,从根本上化解李维志们的困境;或者出台司法解释予以保障,把形成“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泛化。
尘肺病肯定是职业病,现实问题在于职业病的认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过于困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往往不是想办法帮劳动者解决困难,而是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甚至把他们的维权视为捣乱,让其承受二次伤害。尽管处处受阻,李维志仍想走完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给自己一个交代。他能等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