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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市发布公积金重要调整

   日期:2026-08-16 22:30:37     来源:河南日报    浏览:0    评论:0    

周口市、许昌市近日发布通知,分别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调整2026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指导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周口市住房公积金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下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6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进行缴存比例的调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单位缴存标准

根据周口市统计局提供的2025年度周口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确定202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1838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413元;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周口市区2350元/月,项城市、鹿邑县、扶沟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2150元/月,西华县、沈丘县2000元/月)。

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低收入职工缴存兜底政策,仅适用于工资低于下限人员,目的是保障低收入群体正常享受公积金权益,不能作为企业统一缴存标准。职工工资高于下限的,单位须按实际收入据实核定基数、足额缴存,不得统一套用最低基数、压低基数少缴欠缴。

(二)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两个10%,缴存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最低基数参照市区下限执行)缴存人自行确定,每年可申请一次基数调整,已申请贷款的月缴存总额在调整时不得低于月还款额。原缴存基数低于2026年缴存基数最低限额的,将统一提高至最低下限。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要求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总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五、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完成202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

(二)今年因基数上限发布较晚,已经完成7月份汇缴的可线下窗口申请基数调整和差额补缴。

(三)申报方式:缴存基数申报工作采取以网厅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的方式。网厅申报的缴存单位在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基数调整,批量导入成功后完成申报工作,在网厅可以打印核定表;线下申报的缴存单位需携带《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核定表》纸质和电子版,到网点进行核定办理。

(四)财政供给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基数的核定和申报。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核定后,核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核定办理时间即日起至8月25日。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二手自住房

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市直及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龄阶梯式首付比例

(一)缴存职工申请购买房龄10年(含)以内的二手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20%;

(二)缴存职工申请购买房龄11—30年(含)的二手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30%;

(三)缴存职工申请购买房龄31年以上的二手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40%。

二、统一房龄核算标准

房龄核算执行统一口径:房龄=公积金贷款受理年份-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建成年份。

三、明确房屋价值认定

房屋价值以《税收完税证明》记载的契税计税依据为准。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7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的二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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