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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出警警车30分钟!青海3名保安被行政拘留

   日期:2026-08-19 00:01:22     来源:大西北消息速览    浏览:2    评论:0    

7月28日下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发生一起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黄河路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紧急警情时,遭某园区3名保安人员以“内部规定”为由阻拦,警车被堵在门口30余分钟。事后,格尔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介入调查,依法对3名涉事保安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处置警情遇阻

黄河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辖区某园区内发生矛盾纠纷,急需处置。民警迅速驾驶警车、拉响警笛赶赴现场。

当警车抵达园区出入口时,保安甲伸手拦下了警车。“停车!进园区要登记,我得先给领导报备。”

民警当场出示执法证件:“我们是黄河路派出所民警,正在执行紧急处警任务,请立即放行!”

但保安甲看了一眼证件,不为所动:“不行,我们有规定,任何车辆进入必须登记,警察也不能例外。”

另外两名保安乙、保安丙也围了上来,挡在警车前方。警灯在头顶闪烁,警笛声刺破午后的空气,可3名保安人员执意不让进。

民警再次告知3名保安人员赶来处置警情,情况紧急!

然而,任凭民警如何亮明身份、反复劝说,3名保安人员始终拒不配合,导致警车滞留入口超过30分钟,警情被严重延误。

3名保安被行政拘留

事发后,考虑到公安机关“回避”原则,格尔木市公安局金峰路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

面对民警的询问,3名保安人员交代了当时的心理活动。3人文化程度不高,在这个园区任职安保工作已有两年。保安甲低着头说:“我寻思这是园区的规定,谁都一样,警察来了也得登记请示。我不知道拦警车这么严重。”

保安乙补充道:“我当时心里也犯嘀咕,到底该不该放。但保安甲是我们小班长,他说不让进我就跟着拦了。我要知道会被拘留,肯定不会这样行事的。”

办案民警介绍,3人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虽然现场已亮明执法身份,但他们始终认为“不就是一个登记手续的事”,并没有意识到阻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明确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从重处罚。最终,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对保安甲、保安乙、保安丙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

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均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阻拦特种勤务车辆、阻碍警情处置工作,会直接贻误处置时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切勿因一时冲动、法律认知不足触犯法律。

来源:青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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