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洛阳近日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具体如下: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6年7月30日至9月30日。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人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南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4214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2026年度南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553.5元。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南阳市一类地区(市区)2350元,二类地区(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215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2026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遵照上述规定执行。缴存基数超过5000元按照2025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低于下限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开户登记管理部统一调整至当年度最低限额,高于上限的已缴存人员,按照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缴存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10%至24%之间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办理流程
(一)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完成2026年6月份汇缴后,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版,导出“基数调整”模板,输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确认无误后导入网厅系统,提交成功即完成缴存基数调整。
(二)特殊原因需窗口办理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到缴存登记管理部拷贝《调整基数》模板,如实填报(电子表格只需填报,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携带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公章)到缴存管理部窗口申请办理。
(三)已完成2026年6月份汇缴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开户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五、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在进行基数调整时,请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办理变更,确保本单位缴存人员信息完整、准确无误。
(二)单位应对所属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及以上的情形进行梳理,提醒并协助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提取销户手续。
(三)单位应当如实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及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审核确定,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再进行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中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以元为单位计算,可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洛阳市关于2026年度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中心各窗口单位,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6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26年7月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6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二、限额标准
缴存基数是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
(一)2026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为职工2025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和新调入职工首月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职工的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2025年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971.42元的3倍(即23914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类行政区域(市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50元;二类行政区域(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5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2025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25.75元的3倍,即13577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是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2%。
四、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部分=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个人月缴存部分=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部分+个人月缴存部分
(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区间为258元(二类区域)、282元(一类区域)至1629元。即由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乘以缴存比例后确定缴存区间范围。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材料原件送交服务窗口,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经办人需提前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拷贝《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如实填报上述电子表格后(电子表格只需修改分项工资、基数栏,不能改变表格结构顺序或随意增减人员),携带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章),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携带填报后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月缴存额调整手续。
六、申报方式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办理:单位经办人登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版),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登录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版),按照提示办理月缴存额变更手续。
七、办理要求
(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单位应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做到流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职工监督。
(二)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归口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三)单位应当核对“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单位经办人”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督促所属职工登记“手机号码”等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上述信息缺失或变动的,应及时完善更新。
(四)单位应当对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及以上的职工进行提醒,协助其办理个人账户信息修改、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五)各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参照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2025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