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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55元捡漏1.4万元奢侈品,平台:系统bug,补偿5元

   日期:2026-08-23 11:30: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0    评论:0    

当事人汪女士介绍,8月19日凌晨0时50分左右,她正在逛某电商平台,想给自己买一条奢侈品项链,主页给她推送了多家品牌的项链。她在不经意间刷到一条显示为55元的梵克雅宝迷你蝴蝶项链,好奇点进去后,发现价格确实为55元。

订单截图(汪女士供图)

一开始,她以为系统出现bug,退出该界面后发现其他品牌价格是正常的,之后她便再次点进去成功下单。她在社交平台发现,当天该品牌其他上万元的项链也被网友发现价格显示为100元,她猜测是品牌的系统问题。

据了解,该品牌官方旗舰店销售条款第15条对定价准确性写明:“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表示存在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之前,梵克雅宝对梵克雅宝作品的价格不做确认。如果梵克雅宝作品的准确价格高于梵克雅宝旗舰店显示的价格,梵克雅宝会在配送订单前联系客户寻求指示,如果得不到您的指示,梵克雅宝会拒绝订单并通知您这一情况。”

品牌关于定价相关条款(品牌淘宝旗舰店截图)

8月22日,汪女士表示,21日晚,她收到电商平台工作人员来电称,此次是因为平台系统bug导致此次价格乌龙,不是商家原因导致。她提供的录音中, 平台工作人员致歉后表示会协助退款,同时会给汪女士5元心意补偿金。汪女士欣然接受了这个处理方案 她表示,同为打工人,她非常理解对方的不容易。她称,自己并不是贪便宜非要这条项链,收入水平也能够消费,所以自己自始至终没有催过商家发货。

律师:消费者有权要求发货,品牌不能随意拒绝

此事在社交平台上引发热议。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发货?品牌方是否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不发货?

对此,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王轶指出, 消费者有权要求发货,品牌不能随意拒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汪女士以55元价格下单并支付成功,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品牌若主张标价系系统错误,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撤销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品牌单方拒绝发货不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若品牌在法定期限90日内未起诉撤销,则合同继续有效,品牌就应当发货。

如果品牌一直不发货,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吗?王轶说:“ 可以,品牌拒不发货构成违约。”他提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汪女士可主张:一是要求品牌继续履行即发货;二是若因品牌不发货造成其他损失(如另行购买同款产生的差价损失等),可要求赔偿。

王轶建议 汪女士可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督促品牌履约;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品牌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综合封面新闻、极目新闻等

监制:韩霁 审核:彭金美

编辑:陈婧琳 校对: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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