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  ????  content=  时期  校长  日方  创新  裂缝  药厂  小品 

户籍不该成为农村离婚女性的“隐形枷锁”

   日期:2026-08-25 01:01:22     来源:新京报    浏览:0    评论:0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柯锐 校对 / 柳宝庆

▲新京报资料图:离婚后迁户口,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和要求。

离婚了,还有一根“隐形枷锁”,在捆缚着那些农村的女性。近日,新京报报道“悬置的户籍,困住农村离婚女性”,让农村离婚女性那些不为人知的困扰,浮现于公众面前。

这个特殊的群体,结婚时很顺利就迁入的户口,离婚后很难找到一条同样清晰的“回程路”。各种隐性条件限制,让一些女性陷入“婆家留不下、娘家回不去”的两难境地。

为什么对于农村离婚女性,原本简单的户籍办理,会变得如此艰难?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之困,但说到底还是因为利益之争。在乡土中国,户口簿既是证明家庭成员的法律凭证,更关系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福利分享。

出嫁的农村女性,将户口迁回原籍,意味着利益关系的冲击、扰动和重构。既得利益者并不愿意重新分配蛋糕,让自己吃亏,而这也决定了,农村“出嫁女”重启回乡之路,会有不少障碍。

从法律上讲,农村离婚妇女的诸多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重申了类似规定,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等等。审视这些富有针对性的规定,也都是为农村“出嫁女”权益兜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精神却被观念的羁绊、利益的冲动所消解。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所定“村规民约”,农村妇女“离婚后再迁回自家的户口也需要村里三分之二户签字同意”,而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只剩下签署放弃村集体收益的承诺,再把户口迁回去一条路。对于众多农村离婚妇女,这样的“净身落户”,结果并不公平。

如何才能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推进专门立法,固然是一条较为可行的路径。目前,加快户籍立法已成共识,从户口登记条例到酝酿中的户籍法,相关户籍制度改革在持续深化,理应给广大农村离婚妇女提供一条更加便捷的“回家之路”。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最高检、全国妇联已联合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明确“村规民约”不得排除外嫁女分配权益,这也将从法律层面搬开农村离婚妇女迁回原籍的一块“拦路石”。

从长远看,还应当解决“悬置的户口”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福利保障等敏感问题,有必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修缮,为“出嫁女”“离婚女”等群体赋权护航。而观念之变,也将在改革过程中提速和重构。

内容由网友发布或转自其他网站,如有侵权及其他问题,请发送邮件至jiyuwang@qq.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打赏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