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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男子酒后留宿女性朋友店铺,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其妻子索赔51万余元;法院:已尽到能力范围内救助义务,死因系自身突发疾病,驳回

   日期:2026-09-08 06:30:52     来源:三湘都市报    浏览:0    评论:0    

男子张甲饮酒后,在女性朋友王某经营的店铺留宿,突发脑干出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甲的妻子李某认为,王某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未尽及时救助义务、延误就医,存在明显过错,起诉王某索赔51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黑龙江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王某已经对张甲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张甲的死因系自身危重突发疾病,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张甲生前与王某及其丈夫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4日,张甲饮酒后前往王某经营的某熟食店,并在其处留宿。4月5日凌晨4时40分后,张甲突发身体不适,王某发现张甲状态异常后,于4时53分联系了自己的姐姐、4时57分联系了张甲的弟弟张乙前往该熟食店。

张乙抵达现场后,发现张甲无法应答,于5时2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基于120救护车抵达现场需四五十分钟,等待时间过长,王某及其姐姐、姐夫与张乙一致决定由王某姐夫驾驶私家车、由张乙及其朋友陪同,将张甲送往医院。

路上张乙联系了张甲的儿子及儿媳,并联系医院准备好抢救措施。2026年4月5日6时11分左右,张甲被送至某医院,6时53分办理入院手续,医院诊断死者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疝,张甲于11时13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对张甲的死亡是否负有救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根据本案当事人自述,王某与张甲仅为朋友关系,李某亦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主动邀约留宿、劝酒诱发疾病等创设危险的先行行为。

事发时,王某发现张甲状态异常后立即联系了自己的姐姐、姐夫以及张甲弟弟张乙到场,在发现120等待时间过长后,决定由王某姐夫立即驾车送医,符合普通公民在遇到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流程,其已经对张甲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此外,张甲的死因为脑干出血,系自身危重突发疾病,李某所举证据不能够证明王某的行为与张甲死亡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丨胡元媛

一审丨胡元媛

二审丨薛琳

三审丨丁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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