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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未收房新房玻璃坠落,砸坏楼下汽销门店6辆新车;法院判了

   日期:2026-09-08 10:02:19     来源:半岛晨报    浏览:0    评论:0    

视频截图

去年八月,四川广元苍溪一处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完成交付的空置房屋,因窗户玻璃碎裂坠落,砸坏楼下一汽车销售门店的6辆待售新车,该门店所属的A公司起诉索赔。一审判令开发商、业主分担损失,物业公司不担责,业主与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二审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改判A公司停放车辆时存在过错,自行承担两成责任,再由开发商、业主按比例赔偿共计68019.5元,物业公司不担责。

交房争议期间房子“肇事”,业主被追加为被告

据判决书,2024年7月,A公司租赁涉事小区商铺卖车,以冯某名义签订物业协议,在商铺临街人行道上停放展车。

2025年8月,冯某发现室外停放的6台新车被砸坏,遂报案。警方调查发现,系涉事小区一空置房阳台玻璃碎裂,砸中楼下车辆,非人为故意抛物。后组织A公司、物业、开发商协商赔偿未果。同年9月,A公司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索赔26885元的车辆维修费和151850元的车辆贬值损失。

判决书显示,该房屋产权由范某、谢某两人共同持有。二人于2018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8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收房,房屋空置,钥匙由开发商交由物业公司保管,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诉讼过程中,开发商不认可A公司损失,并申请追加业主为共同被告。业主则主张玻璃质量不合格。开发商、物业还称,事发前有雷雨大风气象预警,A公司停车本身就存在风险。

一审:A公司定损不当,物业和A公司无过错

一审法院认可车辆维修费为26885元,也认可案涉车辆属于待售商品车,修复后存在的贬值损失应予支持,但通过对照交易证据,发现受损车辆实际售出情况,与A公司提供的贬值评估报告有较大出入。最终认定含车辆维修费在内的总损失为8502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划分,一审法院认为,业主未及时收房,对房屋疏于管理需担责;开发商未完成房屋交付,属实际管理人,同样负有管护义务。物业仅受托保管钥匙,无过错。A公司无过错。一审酌定开发商承担60%损失,赔偿A公司51015元;业主承担40%损失,赔偿A公司34010元。

二审:恶劣天气无防护,A公司也应担责

二审法院查明的基础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26885元维修费、58140元贬值损失予以维持。

至于担责主体及担责比例,二审认为,业主即便未实际收房,也不能免除管护义务;开发商未完成交房,仍属房屋实际管理人,二者均需承担侵权责任,物业仅受托保管钥匙,无需担责。

A公司将车辆停放于非停车位公共区域,恶劣天气未采取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据此调整责任比例,酌定业主承担30%责任,开发商承担50%责任,A公司自行承担20%责任。

另,业主作为案涉房屋所有人,即使房屋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终判决业主赔偿A公司损失25507.5元;开发商赔偿A公司损失42512.5元。

来 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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