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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严格与郭刚堂的宽恕可以并行不悖

   日期:2021-07-18 14:05:53     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浏览:3    

原标题:法律的严格与郭刚堂的宽恕可以并行不悖

街谈

《失孤》电影原型、24年骑行50万公里寻子的郭刚堂终于找到了儿子。生活比电影更富有戏剧性,电影都不敢给出的圆满大结局,在生活中奇迹般的实现了。不过,生活也很复杂。找到了儿子,对于郭刚堂,他的儿子,以及当年买孩子的养父养母,却是另一段漫长而纠结的人生的开始,对他们而言,都不会那么容易。

对公众而言,这是社交媒体上又一场争论、撕裂的新话题。很多人对郭刚堂的儿子选择和“养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而郭刚堂表示“就当是多一门亲戚”不满意,认为公安机关应该追究养父养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郭刚堂儿子的选择其实非常正常,那是24年养育之情的必然结果。而郭刚堂选择不追究,是岁月积淀的人生阅历与智慧告诉他的最好选择,这里面,既有宽恕与包容,也有无奈。

但对公安机关来说,是否追究,则是纯粹的法律逻辑推导。

首先,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提出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郭刚堂的儿子被拐卖发生在1997年,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刑法》还有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但是,追诉是指没发现、没报警的情况,一旦报警就不存在追述时效问题。郭刚堂当时是报了警的。所以,理论上,养父母承担刑责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没有问题,又属于公诉案件,那么,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就是依法执行的问题,这与公众情绪如何没有关系。

社会情绪对法治的影响一直很大,“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话语在法治史上屡见不鲜。很多时候,社会情感成为更严苛立法的推动力,而在另一些时候,社会的宽容之心又会阻碍执法。刑罚的作用就是威慑,它既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复仇之心,也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宽容之心,刑罚有着自身的目的与原则。

从刑罚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目的。第一是改造论,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过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报应论。犯罪分子接受刑罚,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恶果,作为他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报应论包含着代人复仇的意味。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刑罚就代为复仇,满足家属的复仇心理,这也称为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

第三个目的是预防论。这个学说认为,刑罚是为了对将来犯罪的预防。一是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避免今后再犯。另一个则是向社会传达价值观,给公众以心理上的警示,预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是“威慑其他人要引以为戒”的逻辑机制。

在这个案例中,养父养母不会再犯,对个人威慑的意义不大,甚至改造的意义也不大了。但是,刑罚的报应功能仍存合理空间。显然,养父养母当年买这个孩子时,有着明显的残忍恶意,他们知道这个孩子后面一定有一个家庭一生的悲痛。他们对孩子的善不足以弥补这种恶,当年的恶意恶行应该付出代价。

报应的另一面,是安抚家属、平息感情的功能。郭父承受了24年的失子之痛,而在今后的岁月中,他也无法再寻回一个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儿子。这段感情、这段艰辛,需要法律去抚平。

更重要的是,法律应作为不作为,就会向社会传达“只要躲过法律的时间足够久,买孩子就不用负责”的错误观念,极大损害刑罚的威慑犯罪功能。法律的慈悲应该放在法条之后。因为法条的严格逻辑中,隐含着更大的社会功能与更高层次的慈悲,不可为一桩个案就损害法律的尊严,造成威慑功能的下降,导致新的悲剧发生。

回到个案,法律的严格与郭父的宽恕可以并行不悖。郭父可以宽恕,但法律却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一定要为他讨回他应有的公道。道歉与真相还没来到,原谅不必迫不及待。       □刘远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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