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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立案!

   日期:2021-12-28 09:30:34     浏览:1    评论:0    

12月27日,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消息: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我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据此前报道,8月11日晚8点40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同时在博文配图中附上了一张公证书以及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朱婷发布的回执单内容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朱婷报案后,今日头条也发布公告,将造谣账号封禁处罚: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朱婷!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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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据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消息: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我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院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据此前报道,8月11日晚8点40分,中国女排运动员朱婷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同时在博文配图中附上了一张公证书以及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朱婷发布的回执单内容显示,朱婷委托律师报案。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谣言,故意抹黑朱婷。

朱婷报案后,今日头条也发布公告,将造谣账号封禁处罚: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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