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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日期:2022-03-28 09:59:24     浏览:4    评论:0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范围,同时也明确了该项目的检测服务费用和试剂费用。

根据通知,四川省医保系统将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5元/人次,且为全省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15元/人次。

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同时,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相关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纳入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范围,同时也明确了该项目的检测服务费用和试剂费用。

根据通知,四川省医保系统将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5元/人次,且为全省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15元/人次。

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同时,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相关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纳入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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