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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这些违法行为或被从重处罚

   日期:2022-05-12 06:05:03     浏览:3    评论:0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同时,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处罚。

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 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 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 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5. 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 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7. 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以下3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商品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 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 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以下4种情形将被认定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2. 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起草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同时,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都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处罚。

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 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 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 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5. 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 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7. 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以下3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商品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 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 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以下4种情形将被认定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 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2. 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目前,《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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