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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以“帮拆”为由不出警,检方介入监督后警方被判违法

   日期:2023-02-19 22:00:50     浏览:2    评论:0    

居民遭到多人上门拆房,打110报警,派出所回电居民称是村委会“帮拆”,不出警,警方行为是否违法?

2月19日,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在京发布,上述案例入选。该案例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认为警方未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不成立。经检察机关抗诉,此案得以再审,最终认定警方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 案例

居民打110,警方以“帮拆”为由不上门,是否违法?

2018年12月28日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事后,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向某分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 阐释

确立警方现场处置标准:紧急性

在2月1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案例介绍人表示,本案通过抗诉实现了两个目标: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报警前往现场开展处置的客观标准,也就是公安机关应否到现场处置,取决于报警的事项是否紧急,而不是报警事项所发生的领域。二是实现了法律逻辑和经验逻辑的协调统一。抗诉后再审改判确认公安机关没出警是违法的,契合了老百姓“如果出警了我可能就不会被打成这样”的经验逻辑判断,无论是“帮拆”还是其他事由,都有可能发生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对于这种紧急的报警求助,是不能以电话告知来代替现场处置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介绍人说,本案例的最大法律价值在于确定了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的判断规则,对于事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报警求助,应当根据它本身是否紧急来进行判断,而不论所涉事由、产生原因,从而让我们的司法判断能够回归常理和常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点评认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是诉讼,诉讼中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表现,这一典型案例透过诉讼直接观察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并纠正它的内容,表明行政检察向实质性法律监督又迈进了一步。

居民遭到多人上门拆房,打110报警,派出所回电居民称是村委会“帮拆”,不出警,警方行为是否违法?

2月19日,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在京发布,上述案例入选。该案例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认为警方未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诉讼理由不成立。经检察机关抗诉,此案得以再审,最终认定警方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 案例

居民打110,警方以“帮拆”为由不上门,是否违法?

2018年12月28日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事后,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向某分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 阐释

确立警方现场处置标准:紧急性

在2月19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案例介绍人表示,本案通过抗诉实现了两个目标: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报警前往现场开展处置的客观标准,也就是公安机关应否到现场处置,取决于报警的事项是否紧急,而不是报警事项所发生的领域。二是实现了法律逻辑和经验逻辑的协调统一。抗诉后再审改判确认公安机关没出警是违法的,契合了老百姓“如果出警了我可能就不会被打成这样”的经验逻辑判断,无论是“帮拆”还是其他事由,都有可能发生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对于这种紧急的报警求助,是不能以电话告知来代替现场处置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介绍人说,本案例的最大法律价值在于确定了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的判断规则,对于事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报警求助,应当根据它本身是否紧急来进行判断,而不论所涉事由、产生原因,从而让我们的司法判断能够回归常理和常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点评认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是诉讼,诉讼中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种表现,这一典型案例透过诉讼直接观察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并纠正它的内容,表明行政检察向实质性法律监督又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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