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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日期:2023-03-24 15:20:25     浏览:15    评论:0    

央视网消息: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七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须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禁止上市公司等投资义务教育期学科类培训

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全面规范要求: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作出规定,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央视网消息:近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七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须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禁止上市公司等投资义务教育期学科类培训

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全面规范要求: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作出规定,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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