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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 禁止中小学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日期:2023-03-25 07:00:42     浏览:16    评论:0    

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卷钱跑路”等问题,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敲响警钟。昨天,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五部门针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应实现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各项收费应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收取培训服务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办法》还在机构设置、资金筹集、收益分配等方面划定了“红线”。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卷钱跑路”等问题,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敲响警钟。昨天,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五部门针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应实现预算管理、收入管理、预收费监管、资金使用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各项收费应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收取培训服务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办法》还在机构设置、资金筹集、收益分配等方面划定了“红线”。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对涉及培训退费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畅通退费流程,及时返还学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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