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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确认男职工护理假权益受保护

   日期:2023-05-18 11:51:28     浏览:2    评论: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男职工护理假权益案引人关注。该案中,法院判决确认,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梁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产,梁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梁某之子于7月3日出生。7月20日,梁某回到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后双方发生矛盾,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该机械公司主张梁某于2021年7月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劳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护理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本案中,梁某因妻子待产回老家陪产护理,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机械公司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梁某15天护理假工资。

有关专家认为,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男职工的护理假作为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男性履行家庭照料的义务。明确男职工的护理假期权益并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权益水平,更能够推进人口政策落地见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22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男职工护理假权益案引人关注。该案中,法院判决确认,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梁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产,梁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梁某之子于7月3日出生。7月20日,梁某回到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后双方发生矛盾,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该机械公司主张梁某于2021年7月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劳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护理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本案中,梁某因妻子待产回老家陪产护理,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机械公司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梁某15天护理假工资。

有关专家认为,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男职工的护理假作为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男性履行家庭照料的义务。明确男职工的护理假期权益并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权益水平,更能够推进人口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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