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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盗掘汉代古墓 两男子在西安受审获刑

   日期:2023-06-29 06:00:54     浏览:1    评论:0    

中新网西安6月28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8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聂某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系西安市未央区某土方清运项目现场负责人员。2022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该项目施工现场西南角西侧挖出墓穴,聂某某授意挖掘机司机继续施工,并将杜某某叫至现场。二人徒手从墓穴处挖出陶仓、陶樽盖各一个后,将陶仓及陶樽盖带回聂某某住所,并于次日晚将两件文物藏匿于马路旁的绿化带内,后被公安机关将文物追回。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评估,涉案汉代绿釉熊足陶仓及汉代绿釉陶樽盖均为汉代一般文物。同时,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项目范围内墓葬年代应集中于汉代,对研究汉长安城东郊墓葬分布及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作为土方清运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发现古墓葬遗迹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反而私自挖掘。二人结伙作案,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文物的安全。同时,涉案古墓系工地施工时挖开,两名被告人临时起意盗掘,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杜某某及时到达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具有自首情节。

“通过这件事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我一定会严以律己、遵纪守法。”被告人聂某某进行最后陈述时表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完)

中新网西安6月28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8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聂某某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系西安市未央区某土方清运项目现场负责人员。2022年4月18日凌晨4时许,该项目施工现场西南角西侧挖出墓穴,聂某某授意挖掘机司机继续施工,并将杜某某叫至现场。二人徒手从墓穴处挖出陶仓、陶樽盖各一个后,将陶仓及陶樽盖带回聂某某住所,并于次日晚将两件文物藏匿于马路旁的绿化带内,后被公安机关将文物追回。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评估,涉案汉代绿釉熊足陶仓及汉代绿釉陶樽盖均为汉代一般文物。同时,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项目范围内墓葬年代应集中于汉代,对研究汉长安城东郊墓葬分布及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作为土方清运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发现古墓葬遗迹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反而私自挖掘。二人结伙作案,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文物的安全。同时,涉案古墓系工地施工时挖开,两名被告人临时起意盗掘,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杜某某及时到达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具有自首情节。

“通过这件事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希望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我一定会严以律己、遵纪守法。”被告人聂某某进行最后陈述时表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杜某某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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