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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

   日期:2023-07-05 21:30:27     浏览:2    评论:0    

为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国家文物局、公安部7月5日联合发布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涉案文物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和涉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不得干扰鉴定评估活动或结果。

通知明确,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年内,将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正式移交前,公安机关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文物交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暂存单位应当对文物逐一登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为公安机关后续案件办理所需的取证、调阅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记者施雨岑)

为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国家文物局、公安部7月5日联合发布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要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涉案文物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和涉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不得干扰鉴定评估活动或结果。

通知明确,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年内,将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正式移交前,公安机关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可以将文物交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暂存单位应当对文物逐一登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为公安机关后续案件办理所需的取证、调阅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记者施雨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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