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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规范33类81项公证事项

   日期:2023-07-06 20:30:27     浏览:2    评论:0    

司法部日前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33类81项公证事项作出规范。

指导意见坚持减证便民原则,明确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让当事人提供;坚决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与2021年制定的高频公证事项清单相比,此次司法部规范的公证业务类别由12类扩大到33类,公证事项由22项增加到81项,其中包括学历、学位、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继承、遗嘱、房屋买卖、婚前财产约定、升学派位(摇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与地方制定的证明材料清单相比,共减少非必要证明材料116项。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协会,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指导意见还提供了《清单所涉证明列举》,明确了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具体证明文件形式。

司法部日前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33类81项公证事项作出规范。

指导意见坚持减证便民原则,明确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让当事人提供;坚决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与2021年制定的高频公证事项清单相比,此次司法部规范的公证业务类别由12类扩大到33类,公证事项由22项增加到81项,其中包括学历、学位、无犯罪记录、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继承、遗嘱、房屋买卖、婚前财产约定、升学派位(摇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与地方制定的证明材料清单相比,共减少非必要证明材料116项。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司法厅(局)和公证协会,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各地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就本清单之外的公证事项制定证明材料清单。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指导意见还提供了《清单所涉证明列举》,明确了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具体证明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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