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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日期:2023-07-07 14:30:49     浏览:2    评论:0    

近日,为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39条。包括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将强法治、防风险作为重点任务,在指导中央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切实加强案件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暂行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办法》实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的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及时启动修订工作,起草了《办法》。

“中国企业提升自身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能力,降低纠纷案件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损失,是央企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说。

201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及2021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均要求央企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其中特别提到关于法律纠纷管理的“主动维权能力”。

今年3月国资委召开的深化法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中央企业需持续开展“压存控增”工作,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通过法律意见书、管理建议函等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认为,从体系化、专业化、法治化监管的角度来说,近些年混改后及“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遇到新法律问题等背景,促使相关法规必须进行修改。

适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办法》相对于《暂行办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名称上删除了‘重大’二字。”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说,《办法》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容更加全面、逻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对于重大案件管理有哪些变化,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进行了如下解释,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在此前5000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分止争、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

“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处理案件,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处理结果不理想;有的企业滥用风险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说。

为此,《办法》特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

落实以案促管以管创效

“从长远来看,这对于我们打造法治央企有着长远的积极意义。”胡迟说,《办法》的修改,明确反映了国企改革新的实践问题,有利于在实践探索中将好的内容制度化、法治化。

周丽莎认为,《办法》是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之后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法治央企建设的又一重磅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央企法律事务中纠纷案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对于切实提高中央企业案件管理能力,落实“以案促管、以管创效”,持续提升法治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引领能力具有重大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近日,为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39条。包括总则、组织职责、管理机制、重大案件管理、中介机构管理、奖惩、附则。《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将强法治、防风险作为重点任务,在指导中央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切实加强案件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印发了《暂行办法》,对推动企业妥善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暂行办法》实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的背景下,需尽快修改完善,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为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保障。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及时启动修订工作,起草了《办法》。

“中国企业提升自身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能力,降低纠纷案件可能带来的风险或损失,是央企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说。

201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及2021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均要求央企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其中特别提到关于法律纠纷管理的“主动维权能力”。

今年3月国资委召开的深化法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中央企业需持续开展“压存控增”工作,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通过法律意见书、管理建议函等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认为,从体系化、专业化、法治化监管的角度来说,近些年混改后及“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遇到新法律问题等背景,促使相关法规必须进行修改。

适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办法》相对于《暂行办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适用范围从此前仅针对重大案件,扩展到对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名称上删除了‘重大’二字。”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说,《办法》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重构,涵盖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内容更加全面、逻辑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体。特别是在管理机制上,从风险防范、案件应对到类案预警、管理提升,强调做好案件管理“后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风险防控、事中纠纷化解、事后以案促管”的完整链条。

对于重大案件管理有哪些变化,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进行了如下解释,重大案件由于金额大、影响广,处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办法》专章对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中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重大案件标准,同时,优化了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标准,在此前5000万元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指标,即“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进一步增强标准的科学性。二是强调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备,同时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依法维护权益。三是要求中央企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对中央企业间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以尽快定分止争、节约诉讼成本、维护良好形象。

“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处理案件,对于发挥专业优势、妥善处理案件具有积极作用。但有的企业过于依赖外部律师,处理结果不理想;有的企业滥用风险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说。

为此,《办法》特新增专章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作出规定:一是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三是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四是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

落实以案促管以管创效

“从长远来看,这对于我们打造法治央企有着长远的积极意义。”胡迟说,《办法》的修改,明确反映了国企改革新的实践问题,有利于在实践探索中将好的内容制度化、法治化。

周丽莎认为,《办法》是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之后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法治央企建设的又一重磅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央企法律事务中纠纷案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对于切实提高中央企业案件管理能力,落实“以案促管、以管创效”,持续提升法治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引领能力具有重大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务院国资委将推动中央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将案件管理作为提质增效稳增长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指导中央企业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复盘分析,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管理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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